廣西取消河道采砂管理費——規范采砂、采石,廣西修改多個法律法規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多個法律法規中增加禁止非法采砂、采石等要求,其中,《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刪去第十四條第六款中的“河道采砂管理費以及”以及刪去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中的“河道采砂管理費和”,這意味著:廣西取消河道采砂管理費。
砂石菌整理《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監察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青秀山保護條例》等多個法律法規對采砂、采石的新規定,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一)刪去第十四條第六款中的“河道采砂管理費以及”。
(二)刪去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中的“河道采砂管理費和”。
(三)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依法繳納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管理規定》
(一)刪去第二十八條中的“并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二)刪去第三十條中的“河道采砂管理費和”。
《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青秀山保護條例》
一、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取土、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四)亂扔、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五)向水體拋擲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生活污水;(六)采挖植物、捕捉或者獵殺野生動物;(七)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煙花、爆竹;(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開山、采石、開礦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取土、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此次,廣西取消河道采砂管理費是簡政改革的一部分,將促進河道采砂收費合理化,有利于采砂管理。廣西在多個法律法規中要求環境保護及敏感地區禁止采砂、采石,應當引起砂石企業的注意,廣西砂石開采將更加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