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評估辦法
按照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文《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 (國土資規[2017]4號) 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內政發[2017]111號)文件精神,為做好我區綠色礦山建設的申報、評估工作,結合《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要求(試行)》,特制定本評估辦法。
一、申報
(一)申報主體
綠色礦山申報主體為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礦山企業。
(二)申報條件
采礦許可證及其他證照合法有效,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礦山處于正常生產狀態且剩余服務年限不低于3年;
兩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與環保事故;
未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異常名錄(經改正后移除的除外)或嚴重違法名單;
在土地礦產年度衛片執法檢查等工作中,未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整改已到位。
二、受理、評估
(一)自評總結。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或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礦山企業應進行自評估,并編寫評估報告。向所在旗縣(區)國土資源局提交“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申報表”及“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評估報告”。
(二)組織初評。經所在旗縣(區)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后,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對應行業的“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要求”開展評估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并按對應行業的“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并出具第三方評估意見,達到75分以上的,上報所在盟市國土資源局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擬列入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三)抽查評估。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審核后,委托第三方機構選擇20-30%的礦山企業進行隨機抽查評估。抽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評估意見進行限期整改。
三、審批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將評估結果,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納入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名錄,一年內無重大安全事故及違規行為發生的礦山企業,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正式授予“自治區級綠色礦山”牌匾,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四、其他
本通知由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