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來即辦”,內蒙切實解決砂石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訴求
為進一步優化自然資源營商環境,日前,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更新事宜的通知》,明確、規范全區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關于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的審查業務和政務服務要求。

《通知》明確,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僅代表采礦權新立時的規模,或最近一次采礦權延續、變更時同步更新的規模,不再作為審查采礦權實際、現狀生產規模的依據。采礦權人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技改擴能批復(核準或備案)或生產能力核定文件,申請更新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采礦許可證副本上打印更新依據、更新時間及更新前后數據,加蓋采礦登記審批專用章,完成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更新。
據了解,實際工作中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較長,變更事項較少,期間發生的生產規模變動難以及時在采礦許可證上予以反映,造成礦山實際生產規模與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不符的情況。此次印發《通知》,即為切實解決采礦權人關于更新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的訴求,實現“即來即辦”。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