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砂石礦山生態修復歷史欠賬多、治理效果不佳、資金來源單一等問題,貴州省發布政策了!
為著力解決貴州省礦山生態修復歷史欠賬多、治理效果不佳、資金來源單一等問題,根據自然資源部相關文件精神,結合該省實際,4月27日,貴州省自然資源廳制定了《貴州省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實施辦法》,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辦法指出,對于計劃經濟時期遺留或者責任人滅失的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實施礦山生態修復,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實施主體,簽訂合同明確各方權責。對有責任人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按照“誰開采、誰治理,邊開采、邊治理”原則,由責任人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
辦法明確,要按照“省規劃、市審批、縣實施”的原則開展礦山修復工作,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編制全省礦山生態修復專項規劃,確定利用市場化方式實施的礦山生態修復名錄,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負責組織專家對縣級人民政府申報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將審查情況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負責指導縣級人民政府開展項目實施,并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開展礦山現狀核查,摸清礦區土地利用現狀、權屬、合法性等,完善歷史遺留礦山臺帳。
同時,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歷史遺留礦山和正在開采礦山的廢棄礦區土地利用現狀和開發潛力等因素,按照宜農則農、宜建則建、宜水則水、宜留則留原則,合理確定礦區內各類空間用地的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優化國土利用格局,為合理開發和科學利用創造條件。
辦法要求,要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嚴格項目審查審批,按照適宜性原則科學設置社會資本參與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對未通過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不予批準。
辦法強調,將對礦山修復給予政策支持。對正在開采礦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和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后,可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其中,正在開采的礦山將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及園林、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于同一法人企業在省域內新采礦活動占用同地類的農用地。
同時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礦山修復后的土地發展旅游業、種養殖業,建設觀光臺、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及不破壞生態環境、自然景觀和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此外,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并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后,土地使用權人可將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用于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用途。用于國家支持新產業、新業態項目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后依法按新用途重新辦理用地手續。
歷史遺留開采類礦山的修復,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可以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確有剩余的,可對外進行銷售,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銷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礦山生態修復方案要在科學評估論證基礎上,按“一礦一策”原則同步編制,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
最后,辦法強調,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從健全制度、強化監管等方面加強監督管理。
來源:貴州省自然資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