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發文!《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發布——采砂不再一采了之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8年5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2005年版的《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修改內容主要有:采砂作業場所設立公示牌,標明采砂范圍、數量、期限、作業方式、作業時間以及許可證號等;增加“采砂活動對河床及河道周邊生態造成破壞的,造成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生態修復責任。”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修改為第五條第二款“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一、二、三級河道采砂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四級、五級河道采砂規劃,經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意見后,一級河道采砂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二級至五級河道采砂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刪除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在進行采砂時,應當對所開采范圍設置標識”;增加兩款,作為第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采砂作業場所設立公示牌,載明采砂范圍、數量、期限、作業方式、作業時間以及許可證號等,并設置警示標志。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采砂作業,加強生產安全管理,服從防洪調度,保證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業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運安全。”
三、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九條第三款“采砂活動對河床及河道周邊生態造成破壞的,造成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生態修復責任。”
四、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修改合并為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涉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
(二)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要求采砂或者未及時清除砂石棄碴的;
(三)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設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標志的;
(四)未按照要求從事河道采砂作業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五)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