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內,全域河道禁止采砂!嚴重可追究刑事責任——江西上高縣發布《關于全縣轄區內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
4月2日,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政府發布
《關于全縣轄區內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
切實加強上高縣河道水生態環境
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
上高縣河道采砂禁采期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
上高縣轄區內一律禁止河道采砂、洗砂、磨砂

上高縣人民政府關于全縣轄區內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
鑒于當前我縣境內河砂資源枯竭,河床破壞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為徹底改善我縣河道水生態環境,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縣政府研究,現就全縣轄區內河道禁止采砂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縣河道采砂禁采期:暫定五年,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在此期問內全縣轄區內一律禁止河道采砂、洗砂、磨砂。
二、禁采期間,供電公司一律停止對河道采砂、洗砂、磨砂活動的供電。在2018年5月1日前,凡河道內的采砂船、運砂船等采砂設備、工具必須自行起運上岸至安全地點;凡河道邊的洗砂、磨砂設備一律自行拆除。逾期不抗行的,將由執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后果均由業主自行承擔。
三、河砂資源屬屬國家所有,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攻府同意擅自出租、出售拍賣(含沙洲、早地)的行為為均屬非法,所簽合同協議律律無效,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四、發現非法河道采砂、洗砂、磨砂行為,對采砂業主進行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違反本通告或聚眾滋事、妨礙公務的采砂業主和從業人員,由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涉黑、涉惡、煽動、組織和實施暴力抗法行為,由司法機關從嚴、從重、從快子以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以各種形式參與非法采砂或參股秒砂場場、為非法采砂人員充當當“保護”和對本轄區內的非法采砂行為不聞不問、不查不管等“不作為”的黨員干部,由監察委依法依規嚴厲査處,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高縣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
通告原件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