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調整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取土挖砂采石等每立方米1元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聯合發文,對寧夏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進行調整,于1月1日起實施。
按照新要求,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和礦產資源項目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計征。

礦產資源項目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其中:
太西煤開采期間按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噸5元計征;
其他礦產資源(含其他煤種)按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噸1.4元計征;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排放廢棄土、石、渣等,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或棄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征;
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1.4元。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和礦產資源項目建設期間,水土保持補償費由審批該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礦產資源項目開采期間的水土保持補償費,遵循礦產資源所在地管理原則,委托稅務部門代征;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恢復治理工程建設。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