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開始,北京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計價要按新規啦!
12月18日,為落實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配合各有關單位做好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管理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了《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單獨列項計價的通知》(京建法[2017]27號)。
《通知》本著服務市場、管理需要、便于計價的原則,結合國家和北京市現行計價依據特點,對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的內容進行了界定,并將其分為棄土(石)方運輸和消納、渣土運輸和消納、施工垃圾運輸和消納等三大類別,分別對其詳細內容和計價方法進行了具體規定。
在此基礎上,《通知》充分考慮設計、招投標和結算等各階段的計價需要,從工程量計量、要素價格確定和費用稅金計取三方面,對各階段的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單獨列項計價作出了具體要求,并明確規定發承包雙方宜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的結算方法,以便于合同結算。
《通知》規定,依法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其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應按通知規定單獨列項計價,并將2018年1月1日作為執行時間的分界,1月1日(含)以后進入招標程序或依法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均按通知要求執行。
《通知》的發布規范了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計價行為,為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規范化管理提供資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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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單獨列項計價的通知
京建法〔2017〕27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重點任務分解2017年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政辦發〔2017〕1號)精神,全力做好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垃圾渣土管理的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市政市容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土方砂石運輸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6號)及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在工程造價中單獨列項計價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包括的內容
本通知所稱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修繕等產生的施工垃圾場外運輸和消納費用、渣土運輸和消納費用、棄土(石)方運輸和經專家論證應消納處置的棄土(石)方消納費用,其中:
(一)棄土(石)方運輸處置費用是指土石方工程或地基基礎工程等施工中產生的除現場留存土、渣土外所有外運土(石)方運輸和(或)消納費用。
(二)渣土運輸處置費用是指建設工程的維修改造或局部拆除、地下障礙物拆除、土石方工程或地基基礎工程等施工產生的廢棄物運輸和消納費用。
(三)施工垃圾運輸處置費用是指建設工程中除棄土(石)方和渣土項目外施工產生的建筑廢料和廢棄物、辦公生活垃圾、現場臨時設施拆除廢棄物和其它棄料等的運輸和消納費用。
本通知所稱渣土是指建設工程在施工中產生的無回收再利用價值的廢棄物,如樁頭、土壤中的填埋垃圾等。
二、計價要求
(一)依據2016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概算定額》編制設計概算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應按本通知附件1的規定,計入設計概算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中。
(二)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范》(GB50854-2013)等清單計算規范編制招標工程量清單時,涉及建筑垃圾運輸、消納的項目,應按本通知附件2的規定,分專業單獨設置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清單項目,并在匯總計算表格中單獨設定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項目及表格填報要求。
棄土(石)方、渣土項目的招標工程量,由編制人依據專家論證通過的棄土(石)運輸處置方案、地質勘察報告、施工圖紙、工程量計算規則等,并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確定。
(三)編制招標控制價(即最高投標限價)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和本通知規定單獨計價,并在工程計價匯總表中單獨匯總列明。綜合單價不應上調或下浮。
棄土(石)方、渣土消納費用根據專家論證通過的棄土(石)運輸處置方案、自然密實狀態的容重(密度)、《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本市非居民垃圾處理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京發改〔2013〕2662號)等計算確定。
(四)編制投標報價時,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招標工程量清單,遵照有關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管理的規定,結合工程和自身實際情況,自主填報建筑垃圾運輸處置項目的價格,但不得低于成本。
三、有關規定
(一)本通知附件1中人工、材料、機械等要素價格執行概、預算書編制當期的市場價格,市場價格不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
(二)施工垃圾場外運輸和消納費用單獨補充列在各專業定額的措施項目章節中,并按規定計取各項費用和稅金。
(三)在施工發包前,發包人應結合工程實際和市場調研情況,編制建設工程棄土(石)運輸處置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
(四)依法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應按本通知規定單獨列項計價和匯總填報;合同協議書應單獨載明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直接發包的工程,發包、承包雙方應參照上述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單獨列出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
(五)發包、承包雙方宜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的結算方法。
(六)本通知與北京市現行計價依據配套使用,與現行造價管理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為準。
四、生效日期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2018年1月1日(含)以后進入招標程序或依法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要求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