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紀錄誕生”——砂石被寵上天際,19個紅章“保駕護航”!
砂石是工程建設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近日,福建省泉州市發改委等19個部門聯合印發《泉州市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將綜合施策、多措并舉,進一步優化我市砂石產銷布局,穩定砂石供應,保持價格總體平穩。

?推廣應用機制砂 生產車間零排放
推動機制砂石產業高質量發展,是此次《實施方案》的重要內容之一。泉州市將大力發展和推廣應用機制砂石,逐步過渡到依靠機制砂石滿足建設需要為主,在規劃布局、工藝裝備、產品質量、污染防治、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等方面加強聯動,加快推動機制砂石產業轉型升級。
開發布局方面,鼓勵在城鎮開發邊界空白區、規劃連片開發區域落位機制砂石礦山,梯次開發,整體推進砂石土資源開采、建設用地整理和鄉村生態保護修復。在沿海、沿江主要水運交通碼頭周邊布局一批年產300萬立方米以上機制砂石生產基地,加強供應保障。
釋放產能方面,積極引導機制砂石企業優化生產工藝,加強對關鍵生產裝備的技術改造,切實提高生產機械化、自動化水平。支持水泥生產企業、礦山生產企業等開拓機制砂石業務,鼓勵引導機制砂石生產企業與礦山、裝備及水泥、混凝土等企業協同發展,進一步延伸產業鏈。
砂石行業的生態環境保護同樣重要。機制砂石建設項目必須做好廢水、廢氣、廢渣的規范收集、處理處置。機制砂石礦山要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實行“綠色開采、綠色生產”,及時做好相應的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工作。按綠色標準建設機制砂石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全封閉,防止粉塵外泄;制砂廢水必須全部進行沉淀處理,水、污泥、石粉應全部回收利用,基本做到零排放。
?采砂用砂嚴管理 非法開采零容忍
《實施方案》還對河道采砂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海砂資源、推進砂源替代利用和進口、砂石市場綜合治理等作出一系列明確規定。
今后采砂用砂管理將更加嚴格、規范。比如,充分考慮河砂資源分布情況,將合理劃分禁采區和可采區、禁采期和可采期。嚴格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嚴格控制采砂年度總量,鼓勵和支持河砂統一開采管理,推進集約化、規模化開采。將全面實施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督促海砂開采主體按照批準的范圍和方式規范、科學開采海砂。嚴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圍,嚴禁將海砂違規用于建設工程結構用砂。
砂石市場管理同樣“繃緊弦”,打擊非法違法開采砂石和擅自洗選加工機制砂行為只會更加嚴厲。泉州市將充分發揮“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的日常監管作用,建立非法違法砂石工作臺賬。對無證開采、超越批準礦區范圍開采砂石以及工程項目未經批準擅自出售多余砂石的非法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挖土洗砂、收購采集廢石加工的家庭作坊式小型機制砂廠予以取締關閉。機制砂石行業環境執法檢查將納入2021年“清水藍天”環保專項執法范圍,從嚴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嚴管理”之中也有“寬服務”。在符合安全生產、生態環保要求的前提下,我市鼓勵將建筑垃圾、尾礦和廢石等大宗固體廢物作為機制砂石原料來源,對綜合利用廢石、礦渣和尾礦等砂石資源的,不需辦理采礦許可證,由屬地政府對砂石資源進行公開有償化處置。對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整體修復區域內按照生態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有償處置后,可依法依規對外銷售。

方案全文如下:
泉州市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先立后破、統籌兼顧、疏堵結合,堅持“開前門”和“堵后門”并重,綜合施策、多措并舉,進一步優化我市砂石產銷布局,穩定砂石供應,保持價格總體平穩,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等十七部門《關于印發<福建省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發改商價〔2020〕74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推動機制砂石產業高質量發展
(一)大力發展和推廣應用機制砂石。統籌考慮各類砂石資源整體發展趨勢,加強砂石資源開發整合,逐步過渡到依靠機制砂石滿足建設需要為主,在規劃布局、工藝裝備、產品質量、污染防治、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等方面加強聯動,加快推動機制砂石產業轉型升級。推廣應用機制砂標準化生產,機制砂生產原料原則上應選用花崗巖和凝灰巖原巖,表土、風化巖石、半風化巖石、建筑廢物生產的機制砂,應限制其使用范圍。機制砂生產原則上采用濕式制砂法,并采用合適的生產工藝流程。強化上下游銜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機制砂石產品及應用標準規范體系,不斷提高優質和專用產品應用比例。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工信局、發改委、資源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應急局、市場監管局。
(二)優化機制砂石開發布局。按照保障發展需求、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原則,在編制《全市礦產資源規劃》時對我市機制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進行專項布局;專項布局應根據礦產資源稟賦特征、交通運輸狀況、區域供需平衡等因素,依法依規避讓各類保護區,統籌做好機制砂石礦山選址。結合國土空間規劃,鼓勵在城鎮開發邊界空白區、規劃連片開發區域落位機制砂石礦山,梯次開發,整體推進砂石土資源開采、建設用地整理和鄉村生態保護修復。加強機制砂石礦山和砂石需求量大地區的銜接,在沿海、沿江主要水運交通碼頭周邊布局一批年產300萬立方米以上機制砂石生產基地,加強供應保障。
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發改委、工信局、生態環境局、應急局、交通運輸局,泉州海事局,省泉州港口發展中心、湄洲灣港口發展中心,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
(三)加快采礦權出讓進度。優化采礦權出讓流程,做好與用林、用地等審批事項的銜接,加快出讓工作進度。機制砂石礦山完成地質報告和“三合一”方案評審后,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及時研究采礦權出讓方案等相關工作,優化審批服務和指導。對列入省、市重點項目的機制砂生產項目,開辟綠色通道,促進審批提速增效。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資源規劃局、住建局、生態環境局。
(四)促進優質產能釋放。加強土地、礦山、物流等要素保障,綜合運用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等手段,引導機制砂石企業聯合重組,促進產業集聚,推動規模化發展、集約化經營。積極引導機制砂石企業優化生產工藝,加強對關鍵生產裝備的技術改造,切實提高生產機械化、自動化水平。支持水泥生產企業、礦山生產企業等開拓機制砂石業務,鼓勵引導機制砂石生產企業與礦山、裝備及水泥、混凝土等企業協同發展,進一步延伸產業鏈。通過依法查處或關閉一批手續不全、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砂石企業,推動產能結構優化調整。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工信局、住建局、發改委、資源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管局。
(五)提高機制砂石行業綠色發展水平。機制砂石建設項目應依法辦理環評手續,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做好廢水、廢氣、廢渣的規范收集、處理處置。機制砂石礦山要依法實施安全設施“三同時”和安全生產許可審批,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實行“綠色開采、綠色生產”,及時做好相應的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工作。鼓勵采用污染小、能耗低的生產工藝,切實提升清潔生產水平。按綠色標準建設機制砂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全封閉,防止粉塵外泄;制砂廢水必須全部進行沉淀處理,水、污泥、石粉應全部回收利用,基本做到零排放。規劃建設建筑垃圾綜合循環利用產業園,處理城市拆遷工作中產生的大量建筑廢棄物,對分離的砂、石、水泥灰等原材料進行再利用。同時建立有效處理、付費機制。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生態環境局、應急局、工信局、資源規劃局、城管局。
(六)降低運輸成本。倡導綠色環保運輸方式,推進砂石中長距離運輸“公轉水、公轉鐵”,降低公路運輸比重,提升鐵路、水路運輸比重,加強不同運輸方式間的有效銜接。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局、發改委、資源規劃局、城管局、水利局。
二、推進河道采砂管理有序可控
(七)科學規劃河道采砂。貫徹落實《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在保障防洪、生態、通航安全的前提下,按照“采補相對平衡、年度總量控制”原則,科學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充分考慮河砂資源分布情況,合理劃分禁采區和可采區、禁采期和可采期。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水利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泉州海事局、省泉州港口發展中心。
(八)依法合理開采河砂資源。嚴格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嚴格控制采砂年度總量,鼓勵和支持河砂統一開采管理,推進集約化、規模化開采。按照“依法、安全、規范、有序”要求,穩妥推進河道清淤疏浚。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水利局、交通運輸局,泉州海事局。
三、合理開發利用海砂資源
(九)合理開采海砂資源。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及相關產業政策,有序推進海域砂源勘查開發,開展通航安全專項分析。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保、礦產資源規劃及協調周邊其他海上設施安全和作業活動、通航安全等前提下,科學選址、合理設置海砂規劃開采區塊。全面實施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督促海砂開采主體按照批準的范圍和方式規范、科學開采海砂。有序推進航道疏浚中的海砂綜合利用。
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生態環境局,泉州海事局,省泉州港口發展中心、湄洲灣港口發展中心,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
(十)加強海砂開采作業監管。海砂開采主體取得采礦權、海域使用權后,要依法編制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并通過技術評審,及時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推進海砂項目建設;開采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和通航安全風險,減少海底泥沙擴散污染和船舶施工帶來的水體污染。屬地政府要及時完成海砂開采區域的海域清理。建立完善海砂開采管理長效機制和監督機制,加強海砂開采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海砂開采主體取得采礦權、海域使用權后,相關主管部門要將相關海砂開采項目通報各個責任單位,對違法開采海砂,不按照合同約定的范圍、規模、工藝、用途等開采海砂的,依法嚴肅查處。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資源規劃局、生態環境局、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泉州海事局、泉州海警局。
(十一)嚴格規范海砂使用。嚴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圍,嚴禁將海砂違規用于建設工程結構用砂。加強工程施工現場和商品混凝土生產用砂來源監管,發現違規使用海砂的要依法依規處理。回填工程用砂量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港口、碼頭、機場等大型項目,要在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階段明確用砂來源,鼓勵使用海砂回填。
責任單位:市住建局、交通運輸局,省泉州港口發展中心、湄洲灣港口發展中心,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
(十二)建立海砂周轉和市場供給長效機制。鼓勵地方政府在“招拍掛”的開采水域附近區域設立合法的海砂轉運集散地,接收手續完備、正規開采的海砂并向外轉運,裝卸作業過程中嚴格落實有關安全管理措施。禁止在海上進行海砂過駁作業,嚴防海上交通事故發生。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資源規劃局、交通運輸局,泉州海事局。
四、積極推進砂源替代利用和進口
(十三)鼓勵砂料資源回收再利用。在符合安全生產、生態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將建筑垃圾、尾礦和廢石等大宗固體廢物作為機制砂石原料來源,對綜合利用廢石、礦渣和尾礦等砂石資源的,不需辦理采礦許可證,由屬地政府對砂石資源進行公開有償化處置。做好機制砂石次生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化、資源化,鼓勵將產生的石粉、沉淀泥漿等進行綜合利用,嚴禁隨意傾倒、堆存。推動建筑垃圾和一般固體廢物資源化再生利用,鼓勵從建筑垃圾和一般固體廢物中分離、回收砂石料,增加再生砂石供給。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城管局、資源規劃局、生態環境局、應急局。
(十四)推動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統籌利用。對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整體修復區域內按照生態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有償處置后,可依法依規對外銷售。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市資源規劃局、交通運輸局、住建局、水利局,泉州海事局。
(十五)擴大外來優質砂源供應。加強砂石進出口管理,嚴格管控砂石出口,合理引導市場主體擴大砂石進口規模。鼓勵支持用砂緊缺地區從省外砂源豐富地區合法合規采購合格砂石,有效拓寬來源。
責任單位:市商務局、資源規劃局、水利局,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
五、加強砂石市場綜合治理
(十六)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開采砂石和擅自洗選加工機制砂行為。充分發揮“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的日常監管作用,建立非法違法砂石工作臺賬。砂石開采(生產)經營、使用、檢測檢驗單位應建立可追溯的臺賬。對無證開采、超越批準礦區范圍開采砂石以及工程項目未經批準擅自出售多余砂石的非法違法采礦行為,實行“零容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加強機制砂石礦山企業開采期間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管理,嚴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全面排查機制砂生產企業和加工點,對挖土洗砂、收購采集廢石加工的家庭作坊式小型機制砂廠予以取締關閉;對交通、水利、土地平整、礦山生態治理等工程建設項目利用采挖石料加工機制砂的,應辦理環保手續,并參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工生產機制砂。將機制砂石行業環境執法檢查納入2021年“清水藍天”環保專項執法范圍,從嚴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資源規劃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應急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
(十七)加大河道非法采砂綜合整治力度。加強河道采砂監管,及早發現問題隱患,完善管理制度規范。強化采砂管理“四個責任人”落實,加大對重點河段、敏感水域的巡查力度。嚴格落實準運單制度,實現采、運過程銜接監管。持續開展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非法采砂。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水利局、公安局、資源規劃局、交通運輸局,泉州海事局。
(十八)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盜采海砂行為。綜合運用陸岸巡查、海上巡航和近岸小目標雷達探測等手段,對海砂資源富集區、采運砂船舶等加大執法檢查力度,重點查處違法開采及非法從事海上運輸海砂等違法行為。強化正規采砂施工船舶安全監管,依法查處船舶不適航、船員不適任、配員不足及內河船參與海上施工作業、海上運輸等各類違法行為。加強海上執法部門與港口等部門聯動,嚴查到港卸砂船舶及運砂車輛,堵住非法海砂上岸渠道,依法查處、取締違法違規裝卸海砂的港口碼頭、宕口、自然駁岸等。健全包含海砂砂源證明的運輸“四聯單”機制,加強貨物運單、提單等單證管理及發貨、收貨環節的過程監控,嚴厲打擊海上非法過駁運輸行為。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泉州海警局、泉州海事局,市資源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省泉州港口發展中心、湄洲灣港口發展中心。
(十九)規范砂石市場秩序。建立砂石溯源制度,砂石開采(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平臺,按照“來源可追蹤、去向可查詢”要求,如實記錄工程用砂生產、銷售等各環節可追溯性數據。生產、使用建設用砂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我省標準。建設用砂生產單位應向經營及使用單位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建設用砂使用單位應執行先檢后用,在使用砂料前應進行質量檢測。全面加強砂石質量抽查監管力度,強化對預拌混凝土(砂漿)、預制混凝土構件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對房建市政工程、公路、鐵路、水利等行業在建工程的機制砂石進場質量進行抽查抽測。以投訴舉報為切入點,依法查處砂石行業違法行為,切實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推進砂石行業自律。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住建局、資源規劃局、市場監管局、工信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
(二十)密切執法協作配合。加強部門間、區域間聯合執法,建立健全打擊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聯動機制和涉砂黑惡線索通報機制,及時通報核查結果。推動沿海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管轄區域內設置涉案船舶集中停泊點,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設置涉案船舶及涉案海砂看管點,經費統一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列支,集約利用公共資源,并加強涉案船舶規范管理。進一步強化行刑銜接,規范移送標準和流程,依法偵辦構成犯罪的非法采砂案件,堅決打擊涉砂領域黑惡勢力,持續保持高壓嚴打態勢。規范涉案砂石價值認定,有銷贓數額的按銷贓數額認定,價值難以確定的,依據價格認定機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公安局、資源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市場監管局、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發改委,泉州海事局、泉州海警局。
六、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二十一)建立砂石保供穩價工作協調機制。市級工作協調機制由市發改委牽頭建立,負責加強全市砂石市場供應和價格監測,跟蹤分析研判市場供求變化。市發改委負責監測市重點工程項目砂石需求和保障情況;市工信局負責監測分析機制砂石重點企業生產供應和出廠(場)價格情況;市資源規劃部門負責監測分析砂石土礦山采礦權投放及海砂生產供應和出廠(場)價格情況;市水利局負責監測分析河砂生產供應和出廠(場)價格情況;其他有關市直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各部門在信息共享基礎上,及時發布砂石市場信息,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及早作出反應,穩定市場預期。各地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切實做好促生產、保供應、穩價格、強監管等工作,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障工程建設和民生需要。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發改委等市直有關部門。
(二十二)建立建設用砂生產使用管理長效機制。由市資源規劃局牽頭,會同市直相關部門按職責落實好砂石開采、生產、經營、使用等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各縣(市、區)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建廳等八部門關于福建省保障建設用砂規范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9〕41號)要求,落實屬地責任,進一步加強長效管理,保障建設用砂供應和建設工程質量,促進經濟建設和生態保護協調發展。
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資源規劃局等市直有關部門。
(二十三)建立健全聯動執法機制。各有關部門強化政策協調和行業監管,形成監管合力。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共同負責砂石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水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工作;資源規劃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非法開采砂石礦產資源(不含河道采砂)行為及海砂堆砂場違法占用土地破壞耕地行為;海警機構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違法開采海砂行為及海砂堆砂場違法占用海域行為;應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砂石開采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工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制砂生產企業的生產、工藝技術及設備涉及產業政策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砂石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負責對砂石開采、生產企業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交通運輸、海洋漁業部門及公安機關、海事機構、海警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船舶、車輛相應涉砂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公安機關、海警機構根據管轄規定依法處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的行為,打擊涉砂領域違法犯罪活動及非法采砂的黑惡勢力。
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
(二十四)建立健全應急用砂機制。市場供應緊張、價格漲幅較大的地區,要針對性制定應急保供方案,加強貨源組織和運輸調度,重點保障高鐵、核電等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針對防汛搶險、災后重建等應急用砂石,屬地政府要根據需要建立應急開采機制,制定應急方案,在嚴格執行方案要求、實行專砂專供的前提下,統籌啟動應急開采和保障供應。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二十五)建立完善砂石礦業權出讓市場基準價制度。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砂石采礦權原則上采用公開拍賣方式出讓,出讓收益底價按照礦業權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
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水利局、財政局。
來源:泉州市發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