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出臺
《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滬府令57號)出臺,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促進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對于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減量減排、循環利用,收集、運輸、中轉、分揀、消納等處置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進行規定。其中,對建筑垃圾中建設工程垃圾和裝修垃圾,進行分類處理,對于,建筑廢棄混凝土,進入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利用。并建立建筑垃圾處理管理信息系統。
《規定》表示上海推廣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房、建筑信息模型應用、綠色建筑設計標準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促進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鼓勵通過完善建設規劃標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單位采取道路廢棄瀝青混合料再生、泥漿干化、泥沙分離等施工工藝,減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在資源循環利用方面,上海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政策,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使用和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等予以扶持。
并且在第十五條對建筑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方面指出建筑廢棄混凝土應當由相關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回收利用。建設工程垃圾的處置工程招標與發包要求中表示產生建設工程垃圾的建設單位和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單位在工程招投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和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規范排放、分類處理以及禁止混同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和措施。
建設工程垃圾的運輸費、處置費由建設單位分別與運輸單位和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的經營單位協商確定,并在運輸合同、處置合同中予以明確。施工單位未對施工現場排放的建設工程垃圾進行分類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