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施行,礦權采礦權轉讓、礦業權出讓收益有新規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之一,我國90%的能源和80%的原材料來自礦產資源。截至2019年底,重慶市發現的礦產資源72種,查明資源儲量的46種,開發利用的28種,石灰巖、砂巖、頁巖等砂石土礦資源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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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是按照《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規定,制定的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1998年9月25日由市第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1月一次修正,2012年11月二次修正,在重慶市礦產資源保護、勘查、開采和生態修復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有效維護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力度,深入推進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改革,先后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強調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礦產資源管理形勢和改革任務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學習借鑒其他省市區礦產管理經驗的基礎上,認真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新發展理念,總結重慶市二十多年來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經驗,起草形成了《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已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新修訂的《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緊扣時代要求、體現地方特色,共八章六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礦產資源的勘查、礦產資源的開采、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法律責任等。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生態保護和資源開發協調統一,條例主要對以下三個方面的制度設計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進一步明確礦產資源管理職責。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活動的組織領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維護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保護工作秩序。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生態環境、應急、水利、林業、能源、稅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健全完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設計。規定了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采、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礦業權出讓收益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制度,堅持用制度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按照保護礦產資源、保護地質環境的要求,禁止無證勘查開采和越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依照上位法的規定明確了處罰種類和幅度;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的行為,對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技術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對不按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或者礦業權占用費的,規定了處罰種類和幅度。
新修訂的《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有三個方面的特色。
(一)全面對標對表生態文明建設要求修改了相關內容。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保護”的內容,在管理原則中增加了“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內容,專門增設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二)充分貫徹礦業權相關制度改革的新要求。為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自然資源資產集約開發利用,要求礦業權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進行配置。按照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要求,刪除了“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等方面的規定,增加了“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占用費”的規定。
(三)嚴格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簡政放權,在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的相關條款增加了可以委托區縣(自治縣)審批的內容,為下一步行政審批權限下放奠定了制度基礎。進一步壓縮審批許可時限,由國家規定的“40日”壓縮至“30日”。
條例通過后的普法宣傳工作。普法宣傳是全社會了解、掌握條例的有效途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要帶頭學好、用好條例,切實增強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要制定宣傳培訓計劃,對有關工作人員、礦業權人、技術服務單位和從業人員等重點對象進行宣傳培訓;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圍繞條例修訂背景、主要內容、重要意義進行深入的宣傳報道;要創新宣傳方式,把條例有關內容轉化為通俗易懂的宣傳標語,提升宣傳實效。
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來源:重慶日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