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礦業權禁止協議出讓,政策出臺砂石管控將進一步升級!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及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精神,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進一步完善黑龍江省礦產資源管理,該省自然資源廳研究起草了《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要求:
嚴格管控礦業權協議出讓,禁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業權協議出讓。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是指所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包括所有普通建筑用、飾面用、條塊石材用、磚瓦用等同用途類礦產,上述礦產礦業權禁止協議出讓。
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為了方便相對人,提高辦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賦予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更多的自主權,根據黑龍江省的實際情況,實行同一礦種礦業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穩妥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礦權的出讓、登記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有序推進“凈礦”出讓工作,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要求,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構建“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出讓工作機制,推進“礦地林”一體化會審機制建設,有序推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大理巖、煤炭礦業權的“凈礦”試點出讓工作。“凈礦”出讓條件以用地用林用草有保障,可無干擾無阻礙無糾紛地順利進場施工并能順利辦理礦業權登記為標準。

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地)、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礦業權交易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及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礦產資源管理,現將《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以下簡稱“7號文”,附件1)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嚴格管控礦業權協議出讓
(一)嚴格執行協議出讓相關規定
嚴格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礦業權協議出讓。除7號文規定必須同時滿足同類礦產、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向同一主體出讓3個條件外,擬出讓范圍的垂直平面投影在水平方向不得超出已設采礦權的拐點坐標范圍。
除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協議出讓礦業權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議出讓礦業權的須征求同級人民政府的意見,省級登記協議出讓的需市(地)政府出具相關意見。
禁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業權協議出讓。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是指所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包括所有普通建筑用、飾面用、條塊石材用、磚瓦用等同用途類礦產,上述礦產礦業權禁止協議出讓。
(二)有序銜接煤炭專項整治
我省煤炭行業淘化產能專項整治工作是按照《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推進做好黑龍江省煤礦安全生產突出問題整改工作的函》(安委辦〔2018〕41號)、《關于印發<30萬噸>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1377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黑政規〔2018〕13號)規定開展的。目前全省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已經審核完畢,進入批復實施階段。為保障政策的連續性,確保我省專項整治實施方案順利實施,對省政府批準保留升級改造礦井,可比照部7號文有關情況說明中“屬部出讓登記權限的礦種,原由省級及以下發證的礦業權,涉及按照地方政府要求應該整合的,先由省級及以下部門按地方政府要求完成整合并辦理礦業權登記后再轉部”的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配置資源,加快推進專項整治工作順利完成。
(三)持續推進競爭性出讓
除協議出讓外,對其他礦業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不再按國土資發〔2006〕12號文件規定的勘查風險劃分出讓方式。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的,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7號)和《自然資源部關于調整<礦業權交易規則>有關規定的通知》(自然資發〔2018〕175號)的規定,及時將有關信息上報至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保證在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門戶網站(或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礦業權交易平臺)及相關專業媒體同步公示公告。
二、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
為了方便相對人,提高辦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賦予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更多的自主權,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實行同一礦種礦業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穩妥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煤炭、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隱晶質石墨12種戰略性礦產和部、市(地)及縣(區)登記權限以外的礦業權出讓、登記。
市(地)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熱、礦泉水和《礦產資源分類細目》非金屬礦產中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外其它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礦權的出讓、登記。
省內跨行政區域的礦業權登記權限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
生產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采礦權出讓登記管理,仍按2017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第4號令的要求執行。
本意見下發后,根據推進“放管服”需要和實際運行效果,省自然資源廳可進一步調整省級及以下各級主管部門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
三、改進探礦權管理
(一)有效期調整
本通知實施前,原則上已完成審批手續的探礦權登記按原規定執行,變更(延續)2年;已受理且正在辦理中的探礦權登記申請,可由申請人在新舊規定間進行選擇,如選擇新規定,申請核減面積后變更(延續)5年,需按新的探礦權有效期提交相應材料,如電子報盤、勘查實施方案等。
本通知實施后,探礦權有效期實行無縫連接,即原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新勘查許可證有效期起始時間。
(二)過期探礦權延續及清理
截至本通知下發時,超過證載有效期不足5年,能夠提交有效期內登記申請相關憑證,并可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辦理一次延續登記后能夠處于有效期內的,可按照有效期無縫連接原則給予辦理延續登記。超過證載有效期5年以上,及不能提交有效期內辦理申請憑證的,納入過期探礦權清單,按照出讓登記權限,由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清理方案,統一清理。
(三)勘查面積扣減
首設面積是指本通知下發前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作為首設面積。
本通知下發前因生態保護、規劃調整、公益性重點工程建設等原因,已設探礦權的部分勘查范圍無法繼續勘查或者無法轉為采礦權的,按照國土資規〔2017〕14號規定可抵扣需縮減面積。
(四)合同管理
本通知下發前勘查許可證已到期且未簽訂出讓合同或合同已到期的,再辦理延續時應當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原勘查許可證的證載面積視為首設面積,并應明確探礦權期限、勘查范圍、出讓收益、風險提示、糾紛解決途徑等。
四、有序推進“凈礦”出讓工作
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要求,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構建“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出讓工作機制,推進“礦地林”一體化會審機制建設,有序推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大理巖、煤炭礦業權的“凈礦”試點出讓工作。“凈礦”出讓條件以用地用林用草有保障,可無干擾無阻礙無糾紛地順利進場施工并能順利辦理礦業權登記為標準。
(一)合理避讓禁止勘查開采區域。在擬定出讓范圍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永久基本農田、森林及草原保護區和礦業權重疊等情況進行核實,處理好空間避讓問題,并對勘查開采用林、用草、用地等可行性進行研究。
(二)加強出讓登記前的會商協調。擬定出讓范圍后,制定出讓方案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積極與有關部門建立會商工作機制,要加強交流對接,開展必要的聯合踏勘,避免出現礦業權出讓登記后相關部門無法辦理后續行政審批手續等情形。
(三)提高行政效率同步審批。礦業權出讓交易確定受讓主體后、簽訂出讓合同前,由受讓人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同步申請辦理用林、用草、用地等手續。
五、明確評審備案權限和范圍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頒發礦業權證權限內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亦可委托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組織開展評審備案工作。
縮減礦產資源儲量政府直接評審備案范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支隊探礦權轉采礦權、采礦權變更礦種與范圍、非油氣礦產在采礦期間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的),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進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省廳委托黑龍江省儲量評審中心組織開展省級權限內礦產資源評審備案工作。其中建設項目亞服重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按照黑國土資函〔2014〕312號文件明確的管理權限由市(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積極培育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市場服務體系,承擔政府直接評審備案以外的評審工作,以滿足企業生產經營和市場需求。負責市場化評審的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地質勘查、服務于自然資源管理的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
(二)具有一定數量能夠勝任儲量評審的地質礦產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評審機構需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四)符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關于儲量評審工作其它先關規定。
六、規范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
準確把握財政出資項目工作定位,引導和拉動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進一步規范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各級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相關部門、項目所在地政府要通過聯席辦公等方式,進一步簡化中央或地方財政出資勘查項目臨時占林、占地審批程序,相關費用嚴格執行省級財政部門相關標準。
本通知下發前財政出資新立探礦權項目,已接件未辦結的,可繼續辦理探礦權新立登記。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本通知下發前已印發的其他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黑龍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 4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