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十二部門發布機制砂生產企業項目登記辦理程序
據中國砂石協會和中國砂石網了解,為全面貫徹落實工信部等十部委發布的《關于推進機制砂石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江西省政府七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機制砂推廣應用的意見》文件精神,《宜春市中心城區機制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是由宜春市工信局代擬形成初稿,并征求了宜春市直相關部門和袁州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建議進行修改。經宜春市政府同意,最終形成了由宜春市工信局牽頭制定,十二個市直部門聯合印發的江西全省首個機制砂管理辦法。
當前,未按規范生產的機制砂產品質量的不穩定性,給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帶來了很大沖擊,直接危及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暫行辦法》對機制砂企業管理實行事前審批,事中跟蹤、事后監管的全過程企業名錄備案監管模式,既充分體現“放、管、服”要求簡化審批程序,又對機制砂產業進行方向性引導,并對機制砂企業的產品質量、環保安全、試驗檢測等內容進行具體規定,讓企業有據可依,有計可施。
值得關注的是,《暫行辦法》還明確了新建、改建、擴建的機制砂生產企業項目登記辦理程序——這為全國機制砂生產企業項目登記辦理提供了參考,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暫行辦法》的出臺,加強了下游預拌混凝土企業和砂漿企業的管理,助推合法機制砂企業標準化、規模化,倒逼非法機制砂企業的生存空間。如果機制砂企業不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將無市場立足之地,徹底結束“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產業發展態勢。
據江西省發改委發布的《江西省機制砂產業發展規劃(2020-2025年)》(征求意見稿),宜春被列為江西省機制砂產業基地協同發展區之一;并規劃2025年宜春市機制砂產能將達到1150萬噸,列江西省第二,將有效輻射萍鄉、新余等地。

宜春市中心城區機制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在市中心城區( 含袁州區、宜陽新區、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機制砂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行業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機制砂,是指專業生產廠家將砂石骨料經除土處理,由機械破碎、篩分、整形、除塵等王藝制成的,粒徑小于4. 75mm的巖石、卵石、廢石及建(構)筑廢棄物顆粒,但不包括軟質、風化的巖石顆粒,制砂方法包含干法和濕法兩類。
第二條
鼓勵、扶持機制砂產業發展,積極推戶使用機制砂,逐步實現機制砂替代天然砂(河砂)。機制砂生產單位應當按照礦源、環境和市場條件,合理選擇生產工藝,采用先進、安全、節能、環保的設備和設施,提高機械化、自動化和智能化水平,企業的工藝、設備、技術要求依據《工業與民用建筑機制砂生產應用技術規程》( 江西省地方標準DB 36/T 1152-2019 )。
第三條
允許符合機制砂質量要求的采石場或其他礦山企業(含廢礦、尾礦)利用采礦廢石增加機制砂生產線,配套防塵、污水處理等環保設施生產機制砂。支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依法增加機制砂生產線,走“散裝水泥-機制砂-混凝土(砂漿)”一體化規模化綠色化發展經營之路。
第四條
機制砂生產企業名錄事前管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制砂生產企業名錄事前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預辦)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一)機制砂生產企業應該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新建的機制砂生產企業,選址要符合市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水土保持以及合理布局的要求,高鐵、高速、國道、省級公路兩旁1000米內區域不得建設。
2.機制砂生產企業選配180噸/小時以上的制砂設備和工藝,達到年產30萬噸以上(含30萬噸)的產能要求。
3.機制砂生產企業參照《江西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內部試驗室管理辦法》,配備能滿足《技術規程》第5點“試驗方法”的試驗設備和場所,試驗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專職專崗試驗人員不少于1人。
4.機制砂企業應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5.項目用地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建設用地租賃合同,用地面積應該滿足生產、存儲和運輸需要。
6.項目參照《江西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揚塵污染整治實施方案〉》要求,對生產線、料倉實施封閉,配備防塵設施,“三廢”處理達標,符合清潔、循環生產、綠色礦山要求。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機制砂生產企業項目登記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市工信局(駐行政審批局窗口)提出籌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方可批準其布點位置和籌建。籌建申請需提交下列材料:
(1)項目建設書面申請報告
(2) 《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建設用地租賃合同(擬布點位置)
(3)法人信息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4)礦源石料和機制砂的型式檢測報告
2.在市工信局辦理登記名錄備案同意后,向發改部門(新建項目)、工信部門(改、擴建項目)申請辦理項目立項,再報請其他相關部門辦理規劃、營業執照、環評、能評、安評、水土保持等審批手續。
3.項目建成后,申請人應當向市工信局(駐行政審批局窗口)提出生產驗收申請。生產驗收應提供以下材料(原件現場審核,上報復印件一式二份并裝訂成冊) :
(1)生產驗收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證。
(3)項目立項批復文件。
(4)環評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5)節能評估報告批復。
(6)水土保持方案批復、需自行取水的要取得取水許可批復。
(7)技術人員職稱證書。
(8)機械和試驗設備清單,試驗室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書。
(9)《國有土地使用證》 或集體建設用地租賃合同。
(10)機制砂生產企業有原料資源礦山的還需提供礦山開采相應的環評、能評、安全生產許可證、水土保持方案批復。
(11)機制砂生產企業是外購骨料原料二次加工的,應額外提供原材料供應商的礦山采礦許可證及礦石型式檢測報告。
(12)利用廢石、建筑垃圾等原材料進行機制砂生產的企業需提供上述1-9項材料。“
(13)企業提供材料真實性聲明。
(14)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工信局(駐行政審批局窗口)在收集好上述相關文件資料后,牽頭聯系有關業務窗口單位對機制砂生產企業現場進行核驗聯審,主要核查機制砂生產企業試驗室能力建設、“三封閉”環保設施等內容。對上述材料齊全和現場核驗合格的機制砂生產企業下達生產驗收批復文件,文件由市工信局牽頭起草,市行政審批局蓋章生效。生產驗收合格批復按規定抄送有關部門。
第五條
機制砂生產企業名錄管理和信息發布。納入機制砂生產企業登記名錄管理的企業,由市工信局建立質量信息監管平臺,適時公布機制砂生產企業名錄、機制砂生產質量信息。
經過事前登記備案并生產驗收合格和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方能進入機制砂企業名錄。同時,鼓勵從事機制砂生產、銷售的企業,組織建立機制砂行業協會,加強行業運行監測,定期發布行業運行信息,及時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機制砂產品質量監管。加強機制砂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嚴格產品溯源管理,加大機制砂產品質量抽檢力度,市財政局要將機制砂行業主管部門的質量抽檢經費納入每年預算。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和市工信局按職責分工做好機制砂生產企業礦源和產品質量的檢測認定工作;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機制砂生產企業的計量、價格的監督管理,并配合市工信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對機制砂產品進行不定期質量抽檢,及時對外公布抽檢情況。
(一)機制砂生產企業應該建立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每年需在市住建局建工建材檢測中心(或具備同等級及以上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機制砂型式檢測報告。企業出廠產品必須按批次出具出廠檢驗報告(合格證),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合格證)要符合國家相關規范、標準。
(二)機制砂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臺賬和檢測臺賬,并向買受人出具產品合格的出廠檢測報告(合格證) ;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等機制砂使用單位在采購機制砂時,應當查驗并留存機制砂企業產品出廠檢測報告復印件,禁止采購沒有合格出廠檢測報告的機制砂。
(三)機制砂生產企業是外購骨料原料二次加工的,應選購能按規定出具增值稅發票的合法、合格礦山原材料,嚴厲打擊非法偷采盜采礦產資源制砂行為。
第七條
機制砂資源的供應保障。袁州區和相關縣(市)政府應該安排專項資金,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建筑用石用料原料資源調查及機制砂項目配套采礦權設置的前期工作,合理確定機制砂生產礦區的數量和規模,依法依規加快機制砂開采權出讓。工信、發改、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行政審批、財政、稅務、水利、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動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對機制砂項目審批、建設、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全過程涉及的政務服務事項快辦快結,并依法依規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機制砂質量風險管控和處罰。為確保市中心城區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市中心城區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嚴禁使用未納入機制砂生產企業名錄登記的產品,一經發現市工信局將參照《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進行處罰;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機制砂企業,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各級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對未取得機制砂登記名錄并正式驗收合格的企業將視為非法機制砂生產企業,由項目所在地政府部門進行關停取締。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各縣(市)參照本辦法規定貫徹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宜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來源:宜春市?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