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嚴查砂石柴油貨車等污染治理(附地圖)——山西聯合執法專項行動開始
根據山西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統一部署和要求,針對交通污染的突出問題,山西省集中開展柴油貨車和散裝物料運輸車污染治理聯合執法專項行動。全省各地高度重視,積極行動,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對開展聯合執法專項行動進行安排部署。目前,各市縣均已完成了各項準備工作,集中治理專項行動已于8月15日零時起在全省各市同時啟動。城市道路工程砂石、土方、渣土、灰漿及垃圾(以下簡稱散裝物料)運輸車輛是否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裝卸散裝物料是否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散裝物料車輛卸載貨物后是否對車輛進行沖洗。加強散裝物料運輸源頭監管措施,嚴禁未采取有效封閉措施的車輛出場;城市道路是否按照有關要求實施清掃、灑水、保潔等作業,有效控制道路揚塵污染。

為進一步引起全社會高度重視、全民參與環境污染治理工作,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實現國家及山西省提出的柴油貨車和散裝物料運輸車污染治理階段性目標,相關部門對專項行動部分內容進行答疑解惑。

專項行動的背景
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是關系山西全省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建設美麗山西的必然選擇。過去一段時期,山西省大氣污染問題逐步凸顯,成為全國大氣污染最為嚴重的區域之一。隨著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入,也出現了新的問題,以機動車為主導的污染、特別是柴油貨車尾氣排放和揚塵,成為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中之重。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決策部署,山西省開展柴油貨車和散裝物料運輸車污染治理聯合執法專項行動。

專項行動主要目標
開展柴油貨車和散裝物料運輸車污染治理聯合執法專項行動集中治理,進一步提升柴油貨車污染物排放達標率,減少散裝物料運輸車拋灑揚塵污染,推動散裝物料集裝箱運輸或硬密閉運輸,控制輸入性交通污染,促進綠色運輸健康發展,有效降低空氣污染濃度,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實現國家及省提出的柴油貨車和散裝物料運輸車污染治理階段性目標。

專項行動基本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堅持源頭防范,綜合治理,堅持遠近結合,標本兼治。

超標排放如何判定
按照《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可見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3847-2005)測量排氣煙度,所測得的排氣光吸收系數大于其中規定的排放限值,即為超標。

管理規定的內容
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排放不合格如何處罰
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

監督管理規定的內容
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

管理規定如何處罰
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口、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專項行動具體內容
城市道路工程渣土、砂石、土方、灰漿及垃圾(以下簡稱散裝物料)運輸車輛是否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裝卸散裝物料是否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散裝物料車輛卸載貨物后是否對車輛進行沖洗。加強散裝物料運輸源頭監管措施,嚴禁未采取有效封閉措施的車輛出場;城市道路是否按照有關要求實施清掃、灑水、保潔等作業,有效控制道路揚塵污染。

專項行動執法依據
依據《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輛運載垃圾、渣土、灰漿等易拋灑物和液體的,應當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不得泄漏拋灑和違規傾倒。
依據《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車輛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拋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