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控49 家以內,總量不超過6900萬噸/年——2020年,寧波市石料礦山大中型礦山比例達到80%以上
近日,浙江寧波市發布《向社會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用石料礦山開發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意見的函》,實施意見內容透露:
到2020年,綜合利用礦地10000畝。寧波全市新設采礦權逐步形成三大石料開采基地:即寧波中心城區外圍供應基地、余慈片區供應基地和南部片區供應基地。

到2020年,寧波全市經營性石料礦山控制在49 家以內,礦產品供應總量不超過6900萬噸/年,大中型礦山比例達到80%以上。同時,對于區域性的大型建筑用石料礦山,要引導企業優化產品結構,發展系列碎石、石粉砂漿、機制砂、成品混凝土和裝配式建筑配件等衍生產品,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消除尾礦對環境影響,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效應的現代化建筑用石料礦山企業。
發改、國土、住建、交通和水利等部門要加強溝通銜接,切實保障批準立項的圍涂工程、漁港建設以及政府全額投資的重大交通、能源、產業集聚區等項目設置配套建筑用石料采礦權,并力爭做到“一礦多供”,實現既控制礦山數量、減少環境影響,又力保項目建設。對于符合浙人大法復(2017)2號精神不需設置采礦權的建筑用石料開采行為,建設單位自用后多余的資源必須交由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依法處置。
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建筑用石料礦山開發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級各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全力保障“六爭攻堅、三年攀高”和“名城名都”建設,我市以“生態優先、減量壓點、礦地統籌、轉型升級”為目標,全面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建筑用石料開發利用新格局,努力實現礦山開采由單一的石料保障向“生態保護、礦地利用和石料保障”三位一體轉變。現就進一步加強普通建筑用石料礦山開發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加強規劃管控,優化礦山開發布局
嚴格實施礦產資源規劃,優化礦山發展布局,從空間和源頭上管控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一)生態優先,合理布局。采礦權布局必須堅持生態優先理念,綜合考慮安全生產、礦地利用等因素,提倡“整山開采、老礦新開”,努力實現礦山最終邊坡最小化,環境影響最小化、礦地綜合利用效益最大化,到2020年,綜合利用礦地10000畝。全市新設采礦權逐步形成三大石料開采基地:即寧波中心城區外圍供應基地、余慈片區供應基地和南部片區供應基地。新設采礦權必須位于規劃開采區,高速公路、國省道和鐵路等“兩路兩側”可視范圍內不得新設經營性采礦權。對已經形成高陡邊坡且視覺污染嚴重的山體,可以通過整體降坡或采平等方式在5年內消除視覺污染的,經嚴格論證和審批后,可設置采礦權。
(二)減量壓點,提高效益。要嚴格按照礦產資源規劃,落實采礦權總量和開采規模雙控制度。在基本滿足轄區內礦產資源需求前提下,進一步壓縮資源開采總量和礦山數量。到2020年,全市經營性石料礦山控制在49 家以內,礦產品供應總量不超過6900萬噸/年,大中型礦山比例達到80%以上。同時,對于區域性的大型建筑用石料礦山,要引導企業優化產品結構,發展系列碎石、石粉砂漿、機制砂、成品混凝土和裝配式建筑配件等衍生產品,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消除尾礦對環境影響,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效應的現代化建筑用石料礦山企業。
(三)精準供給,統籌協調。全市建筑用石料礦山開發要以服務地方經濟建設為導向,堅持保障我市自用為原則,新設采礦權必須充分論證礦產品主要供應方向。發改、國土、住建、交通和水利等部門要加強溝通銜接,切實保障批準立項的圍涂工程、漁港建設以及政府全額投資的重大交通、能源、產業集聚區等項目設置配套建筑用石料采礦權,并力爭做到“一礦多供”,實現既控制礦山數量、減少環境影響,又力保項目建設。對于符合浙人大法復(2017)2號精神不需設置采礦權的建筑用石料開采行為,建設單位自用后多余的資源必須交由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依法處置。
二、進一步加強采礦權設置,規范“凈礦”出讓
(一)聯合審批,一票否決。采礦權設置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縣級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根據地方經濟建設需要,結合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的礦區范圍劃定初步方案,組織國土、安監、環保、公安、林業、水利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采礦權設置聯合踏勘和專題論證,提出是否設置采礦權及礦區范圍劃定意見,并實行“一票否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設采礦權:采礦權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年度計劃的;采礦權選址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采礦權選址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礦產品以外銷寧波市外為主的;礦產資源開采后,礦地資源不能有效利用的。
(二)凈礦出讓,市場配置。要充分發揮市場在礦產資源配置中的主體作用,采礦權出讓前要全面完成政策處理工作,切實做到“凈礦出讓”,為優質資本進入建筑用石料礦產開發領域創造條件。縣級人民政府批復同意設置采礦權后,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有關規定編制采礦權政策處理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在擬設采礦權所在行政村公示7天無異議后,再組織實施。政策處理完成后,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國土、安監、環保、公安、林業、水利等部門進行聯合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實施采礦權出讓等后續工作。
(三)提高門檻,嚴格準入。嚴格采礦權招拍掛準入門檻,要將礦產開發所需的生產技術條件、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安全生產要求以及違約需要承擔的責任等寫入采礦權出讓文件,切實從源頭助推礦業轉型升級。采礦權出讓文件中要明確下列要求:申請人競得采礦權后,必須在投產后半年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具備與生產規模、生產工藝相適應的污染物處理能力;嚴格執行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落實水土流失各項防護措施;嚴格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實施開采,做到“邊開采、邊治理”;礦產品加工實行工廠化全封閉或濕法生產等。對于采礦權人違反上述約定的,國土、環保、安監等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或采礦權出讓合同,對采礦權人實施行政處罰或追究民事責任。
三、進一步加強批后監管,規范礦產資源開發行為
(一)嚴格執行設計方案,做到“邊開采、邊治理”。礦山企業要嚴格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對開采臺階范圍進行測量定界,實行“由上而下,分水平臺階開采”,做到“邊開采、邊治理”,實現“礦山閉坑,生態修復”。礦山實施最終邊坡爆破作業時,爆破單位要結合礦石巖性、風化程度和構造發育情況等,做到科學計算、精準爆破,切實防止越界開采,并為邊坡生態治理打好基礎。礦山企業未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和《礦山生態治理與恢復方案》要求的標準和時序開展生態治理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函告同級公安和供電部門,依法實行停供炸藥和停止供電等措施,并將相關情況錄入“浙江省地礦信用監管系統”。礦山企業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安全生產措施,違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安全設施設計方案》或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安監部門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二)提升綠色礦山標準,改善礦容礦貌。全市所有礦山必須按照規定和要求,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各級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要按照“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達標入庫、信息公開”的綠色礦山建設評價工作程序,共同做好綠色礦山建設評價工作。新建礦山必須在礦山正式投產后六個月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并通過綠色礦山建設評價,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建設名錄庫。現有礦山企業必須在2019 年底前,通過綠色礦山建設評價工作程序,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到2020年,綠色礦山建成率達到100%。礦山企業要嚴格落實礦山環境保護措施,全面推進礦山污水零直排工作,自行或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每月至少開展一次粉塵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縣級環保和國土資源部門。
(三)規范礦山關閉管理,強化末端治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環保、安監等部門建立礦山生態環境動態監管機制,做到資源開采和生態修復同步,實現生態環境改善、礦地綜合利用和安全隱患消除的多贏。要切實加強礦山關閉監管,督促礦山企業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并對礦區內遺留的固定資產進行清場。對拒不履行義務的企業,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將其違法違規行為納入全國信息共享平臺,為相關行業、部門實施聯合懲戒提供信息,并可指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就其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對采礦權人拒不履行清場義務,其遺留的固定資產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清場。同時,要加快推進廢棄礦山綜合治理,實現環境治理、地盡其用。
四、進一步加強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一)強化聯合監管,形成工作合力。各涉礦管理部門要按照《關于印發經營性礦山開采“一事聯辦”標準及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做好礦山開采審批的“一事聯辦”和“最多跑一次”等工作。建立市級礦產資源開發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由市國土資源、安監、公安、環保、林業、水利、規劃、審管辦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人召集或根據其他部門提議召集。各主要涉礦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負責采礦權許可,礦產資源開發監管,礦山儲量動態檢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監管;安監部門主要負責礦山安全生產準入,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及監督管理工作;環保部門主要負責礦山環評報告審批,礦山污水、粉塵、噪音等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和綠色礦山的監管;林業部門主要負責礦山使用林地的審核審批及監管工作;水利部門主要負責礦山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及監管工作;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礦山企業使用民爆物品的審批、監管和爆破施工的監管,以及違法開采礦產資源刑事案件偵辦工作;規劃部門主要負責礦地開發利用中城鄉規劃調整和規劃方案審批;審管辦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事項部門聯絡和協調。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采礦權政策處理,礦山關閉后設施設備拆除清場等工作。
(二)加強中介監管,規范從業行為。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涉礦行業中介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管,切實發揮中介機構作用,規范從業行為。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地質測量、地質勘查中介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管,對在工作中弄虛作假、圖實不符的單位,要將其列入誠信黑名單,限制其在我市開展相關工作。公安部門要加強對礦山爆破作業單位爆破作業活動的監管,對因爆破作業不當導致越界開采的,要會同國土等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安監、環保、水利等部門也要加強對礦山安全、環評機構等執業行為的監管,切實發揮好中介機構的技術支撐作用。
(三)打擊違法采礦,維護開發秩序。要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參與、各司其職、綜合施策”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著重落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級組織對違法采礦的巡查責任。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違法采礦打擊力度, 從嚴從快查處違法案件。對于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移交公安部門立案查處。要切實加強石料加工場所管理,對于沒有固定合法礦石來源和合法場地的石料加工場,市場監管部門不得核發工商登記,并會同國土、公安、環保、電力等部門加強無證石料加工場的聯合執法,做到發現一起,取締一起,查處一起。要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擴大違法信息獲取渠道,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切實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