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臺州:預應力構件嚴禁使用海砂、海卵石,鋼筋混凝土禁用不合格海砂、海卵石
為進一步加強臺州市建筑用海砂、海卵石的質量管理,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安全,近日,臺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用海砂、海卵石質量管理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用海砂、海卵石質量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使用范圍和技術指標。未經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海卵石一律不得用于建筑工程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或構件,預應力構件(含預應力管樁)嚴禁使用海砂、海卵石。淡化海砂氯離子含量應≤0.03%,淡化海卵石氯離子含量應≤0.02%。
《通知》提出對使用環節加強管理。混凝土生產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應制定對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的采購、驗收、使用等專項管理制度,不得采購未經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海卵石。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要求的批次對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進行檢測;建立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檢測記錄臺賬。對檢測不符要求的,要及時作退貨處理并做好相應的臺賬記錄。施工企業應按照《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規定的批次對進場的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進行見證取樣送檢,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不得使用。
《通知》加強監督管理。各縣(市、區)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使用的監管,防止不合格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應用到建設工程。各地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建筑施工現場的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監督檢查和抽樣檢測。
《通知》要求嚴格違規處理。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違規使用或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的,責令停產整頓,再次發生的,依法從嚴查處。對施工現場違規使用或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的工程,責令停工整改、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列入臺州市工程建設不良記錄,再次發生的,依法從嚴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