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挖砂、開山采石、采礦以及石料加工——全國首部地方性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太原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太原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主體功能區制度。這就要求,根據生態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報告,確定優化開發區、重點開發區、限制開發區、禁止開發區,按照功能區劃要求,制定功能區內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區域開發建設規劃。
作為全國首部地方性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太原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中有哪些亮點?施行后,會對我市生態環境有怎樣的改善?日前,在市環保局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多位環保專家逐一解讀其中亮點。
建立功能區制度
《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主體功能區制度。這就要求,根據生態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報告,確定優化開發區、重點開發區、限制開發區、禁止開發區,按照功能區劃要求,制定功能區內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區域開發建設規劃。
對不符合生態資源環境承載力、功能區劃要求的污染企業實施淘汰或者異地搬遷改造;對重要水資源涵養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系統進行修復與保護。
禁止在劃定的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范圍內勘察、開采礦產資源;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逐步退出。
實行河長負責制
《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的生態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捐助、資助等方式參與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
這就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生態環境保護財政投入,統一設立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東、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管理與補償等重點區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河長負責制,逐級落實本行政區域內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責任。
嚴格保護東西山
《條例》中對東山、西山生態環境保護作出明確規定,表明太原市對東山、西山的生態保護納入法制化管理。
其中明確提到,東、西山范圍內禁止毀林開墾、砍柴、放牧、采種、挖苗、挖根、采松針以及其他毀林行為;非法挖沙、取土、開山采石、采礦、燒石灰以及進行石料加工;在林地傾倒、堆放垃圾,儲煤,埋設新墳,燒荒、燒紙;在林地內非法修建建(構)筑物;毀壞林業基礎設施;運入未經檢疫的動植物;其他致使山體及林木受到損毀或者形成隱患的行為和活動。
危化品禁入保護區
《條例》規定,汾河流域內的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并安裝標志牌。排污口設置后不得隨意變動。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設置排污口。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在河道內私挖濫采,確保河道防洪安全。禁止在引調水工程沿線保護范圍內從事采石、采沙、取土、爆破等活動。
一旦違法,太原市也有明確的處罰標準。《條例》中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引調水工程沿線保護范圍內從事采石、采沙、取土、爆破等活動的,由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