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工作溫度范圍及頻率允許偏差。
電路設計人員可能只規定室溫頻差,但對于在整個工作溫度范圍內要求給定頻差的應用,除了給定室溫下的頻差還應給出整個工作溫度范圍內的頻差。給定這個頻差時,應充分考慮設備引起溫升的容限。
通常有兩種方法規定整個工作溫度范圍的頻差。
1)規定總頻差
如從-10℃—+85℃,總頻差為±50×10-6,通常這種方法一般用于具有較寬頻差而不采用頻率微調的應用場合。
2)規定下列部分頻差
基準溫度下的頻差為±10×10-6
在-30—+60℃溫度范圍內,相對于基準溫度實際頻率的頻差±20×10-6,這種方法常用于較嚴頻差,靠頻率牽引來消除基準溫度下的頻差的場合。
對于溫度曲線為拋物線的BT切晶體,可以規定基準溫度下的頻差為正公差,如+20×10-6。
一般來講,應該根據系統的要求來確定晶體元件的工作范圍及頻率允許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