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總 則
第三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飲料產品,是指經過定量包裝、可直接飲用或用水沖調飲用、乙醇含量不超過質量分數0.5%的制品。飲料產品系指《飲料通則》(GB/T 10789)涵蓋的產品,具體包括:包裝飲用水、碳酸飲料(汽水)、茶(類)飲料、果蔬汁類及其飲料、蛋白飲料、固體飲料和其他飲料類。
(善蘊理解:此通則對包裝飲用水的生產許可做出了具體規定,關于瓶裝水設備,桶裝水生產設備的使用規定)
第二章 包裝飲用水生產許可審查要求
節 許可范圍
第五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包裝飲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規定的包裝材料及制品中,可供直接飲用的水。包裝飲用水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601,包括: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飲用天然泉水、飲用天然水、其他飲用水。
飲用天然礦泉水是指從地下深處自然涌出的或經鉆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礦物質、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區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預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況下,其化學成分、流量、水溫等動態指標在天然周期波動范圍內相對穩定。
飲用純凈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為生產用源水,采用蒸餾法、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他適當的水凈化工藝,加工制成的包裝飲用水。
飲用天然泉水是以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經鉆井采集的地下泉水,且未經公共供水系統的自然來源的水為水源,制成的包裝飲用水。
飲用天然水是以水井、山泉、水庫、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經公共供水系統的自然來源的水為水源,制成的包裝飲用水。
其他飲用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經適當的加工處理,可適量添加食品添加劑,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劑、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裝飲用水。
第二節 生產場所核查
第六條 生產場所一般應設置水處理區、灌裝防護區、包裝區、原輔材料及包裝容器倉庫、成品倉庫。采用可周轉的容器生產包裝飲用水,應單獨設立周轉容器的檢查和預處理區。周轉容器不得露天儲存,以免受到污染。如使用食品添加劑(氣體除外),應設置配料區。
第七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一般作業區(水處理區、倉儲區、外包裝區、周轉容器的檢查區等)、準清潔作業區(配料區、預包裝清洗消毒區等)、清潔作業區(灌裝防護區等)。
第八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九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并設置風淋設施。采用自帶潔凈室及潔凈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的吹瓶、灌裝、封蓋(封口)一體,且其內部形成清潔作業環境的設備可不設在清潔作業區,可豁免設置二次更衣區和上述相關設施。
第十條 清潔作業區對空氣進行過濾凈化處理,應加裝空氣過濾裝置并定期清潔,清潔作業區空氣潔凈度(懸浮粒子、沉降菌)靜態時應達到10000級且灌裝局部達到100級,或整體潔凈度達到1000級。
第三節 設備設施核查
第十一條 生產設備和設施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水貯存設備(原水儲水罐、成品水儲水罐等)、水處理設備、清洗消毒系統、全自動灌裝封蓋(口)設備(禁止手工灌裝、封蓋)、自動噴碼設備等。應根據工藝需要配備包裝容器清潔消毒設施,如使用周轉容器生產,應配備周轉容器的清洗消毒設施。
食品加工用水儲水罐應安裝空氣呼吸器。食品添加劑的添加必須采用自動化控制設備,禁止人工直接添加。
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作為生產用源水,應采用封閉管道進行輸送,防止污染,不應用容器運到異地灌裝。
第十二條 水處理設備應包括:粗濾設備(如砂濾、碳濾)、精濾設備、殺菌/除菌設備(如臭氧發生器及混合設備、紫外殺菌設備、過濾除菌設備)等,飲用純凈水還應具有反滲透設備或蒸餾設備或其他去離子設備。如使用過濾除菌設備,濾膜孔徑應至少達到0.45μm的規格。
第十三條 如使用周轉容器生產包裝飲用水,應配備周轉容器的外洗設備、自動內洗消毒設備、燈檢設備、自動灌裝封蓋(口)設備、蓋清潔或消毒設備、噴碼設備等,生產桶裝飲用水的,還應配備拔蓋設備、桶口熱塑膜包裹密封設備。
周轉使用的空桶的內部清洗消毒設備應為連續自動化設備,至少包括:預清洗、洗滌劑清洗、消毒劑清洗、水沖洗、成品水沖洗或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GB 19298)要求的水沖洗等,且不少于10個清洗消毒工位(含瀝干工藝)。
如使用塑料軟包裝生產袋裝水,應采用機械自動化灌裝設備灌裝,灌裝設備應具有殺菌裝置;采用自立袋等灌裝的,上蓋、旋蓋等應*自動化。
第十四條 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滅菌鍋、微生物培養箱、生物顯微鏡(或菌落計數器)、濁度儀、酸度計和電導率儀(適用飲用純凈水)、分析天平(0.1mg)(標準試劑采用鉑鈷比色法測色度時可不需要)、相應檢測特征性指標的設備(出廠需檢特征性指標項目時)及相關的計量器具等。
第四節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十五條 設備布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一般包括:對水源水的粗濾、精濾、殺菌、灌裝封蓋(口)和燈檢(或自動監測)。飲用純凈水還包括去離子凈化(離子交換、電滲析法、反滲透、蒸餾等)。其他飲用水還可包括配料等工藝。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飲用純凈水允許采用蒸餾法、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線消毒殺菌及其他適當的水處理工藝;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天然泉水和飲用天然水僅允許采用脫氣、曝氣、傾析、過濾、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線消毒殺菌等不改變水的理化指標等基本物理化學特征的水處理工藝。
(善蘊理解:此條對瓶裝水,桶裝水生產設備的生產工藝流程做出要求及使用規定)
第十六條 水源水控制。以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的,應定期監測pH值、電導率、余氯等水源水質情況;以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地表水或地下水為生產用源水的,應監測水質波動情況(如水溫等),判定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響產生異常。
第十七條 過濾(粗濾、精濾)控制。使用砂濾器、碳濾器、保安過濾器、精密過濾器、膜過濾器等,企業應對其過濾效果進行定期監測和記錄,如膜過濾設備應有濾膜完整性監測儀表(如壓力表等),還應根據過濾效果定期更換濾膜或濾料、定期反沖洗和清洗。
第十八條 去離子凈化控制。飲用純凈水及其他飲用水有該工藝的,應定期監測并記錄凈化程度;使用離子交換樹脂進行凈化的,離子交換樹脂及再生用鹽必須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配料控制。有該工藝的,應對配料名稱、進貨時間、批號等進行嚴格核對和記錄,配料裝置應定期校準;配料應復核確認。
第二十條 殺菌控制。采用臭氧消毒工藝的,應在保證殺菌效果前提下嚴格控制臭氧濃度,避免或減少溴酸鹽產生。采用紫外線消毒工藝的,應保持紫外燈管表面清潔,并定期監控紫外線強度;當紫外線強度降低到規定要求以下時,應及時更換。采用過濾除菌工藝的,應定期更換濾膜或濾料、定期反沖洗和清洗,檢查濾膜性能等。
第二十一條 灌裝封蓋(口)控制。產品灌裝前應設置相應的異物控制措施,按照凈含量要求定量灌裝;封蓋(口)應控制如封蓋扭矩、封蓋壓力等封蓋密封性參數。灌裝封蓋(口)后應對產品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五節 人員核查
第二十二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六節 管理制度審查
第二十三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原輔料、包裝容器供應商進行審核,并定期進行審核評估;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包裝容器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天然泉水、飲用天然水的水源開采需經相關管理部門的批準,有《取水許可證》(根據各地政策執行);飲用天然礦泉水其水源還應有水源評價報告、《采礦許可證》(根據各地政策執行)、水源水質跟蹤監測報告;其他飲用水添加的物質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及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以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的,供水系統出入口應增設安全衛生設施,防止異物進入;以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為生產用源水的,采集點應采用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進入采集設備。采集區域周圍應設立防護隔離區,限制牲畜和未人員進入。出水口或取水口應建立適當防護設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應通過建筑進行防護。應采用封閉管道進行輸送,防止污染,不應用容器運到異地灌裝。
周轉使用的桶應符合相關規定,由食品級聚碳酸酯(PC)等材料制成,回收后必須檢查是否破損,是否受到污染。
第二十四條 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水的處理、配料(有該工藝的)、殺菌、灌裝封蓋(口)、清洗消毒、儲運和交付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管控。
水處理應規定過濾裝置的清洗更換要求,制定處理后水的控制指標并監測記錄。有配料工藝的,需復核確認。殺菌應規定殺菌方式、殺菌條件和滅菌效果的評價方法。灌裝封蓋(口)應規定封蓋(口)的方法、設備和材料,保證封蓋(口)嚴密、不損害容器、不污染水質。
生產過程中應定期檢查清洗劑和消毒劑濃度(或參數),驗證容器及蓋的清洗消毒效果、消毒劑殘留情況,并記錄。周轉桶的清洗應設置合理的沖洗時間、壓力、洗滌劑和消毒劑的濃度等,確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直接與產品或包裝接觸的壓縮空氣,應經過除油、除水、過濾處理。
第二十五條 應按照《定型包裝飲用水企業生產衛生規范》(GB 19304)和《飲用天然礦泉水衛生規范》(GB 16330),并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附錄《食品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指南》,合理設置衛生監控要求。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制定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過程、出廠檢驗的管理規定,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包裝飲用水企業的檢驗能力至少滿足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渾濁度(必要時)、臭氧濃度(有此工藝的)、電導率(飲用純凈水)、pH值(飲用純凈水)、色度等項目的測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七節 試制產品檢驗
第二十七條 企業按所申報包裝飲用水的品種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如產品包含桶裝飲用水的,應優先檢驗桶裝飲用水。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瓶裝水設備,大桶水設備,小瓶水設備,除鐵錳設備,玻璃水設備,車用尿素設備,純凈水生產設備,礦泉水生產設備,軟水設備,桶裝水生產設備
包裝飲用水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序號 | 標準號 | 標準名稱 |
1 | GB/T 10789 | 飲料通則 |
2 | GB 1929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
3 | GB 8537 | 飲用天然礦泉水 |
4 | GB 5749 |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5 | GB 17323 | 瓶裝飲用純凈水 |
6 | GB 19304 | 定型包裝飲用水企業生產衛生規范 |
7 | GB 16330 | 飲用天然礦泉水廠衛生規范 |
8 | GB 853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
9 | GB/T 5750 |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
10 | GB 1886.22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碳 |
11 | GB 25585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 |
12 | GB 29207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 |
13 | GB 25579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硫酸鋅 |
14 | GB 1886.45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氯化鈣 |
15 | GB 29202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氮氣 |
16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17 | GB 276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
18 | GB 2762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 |
19 | GB 771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包裝飲用水規定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序號 | 檢驗項目 | 標準號 | 標準名稱 | 檢驗方法 |
1 | 感官 | GB 1929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 GB/T 5750.4 |
GB 8537 | 飲用天然礦泉水 | GB 8538 | ||
2 | pH值 | GB 17323 | 瓶裝飲用純凈水 | GB/T5750.4 |
3 | 電導率 | GB 17323 | ||
4 | 耗氧量(以O2計) | GB 1929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 GB/T5750.7 |
GB 8537 | 飲用天然礦泉水 | GB 8538 | ||
5 | 氯化物 | GB 17323 | 瓶裝飲用純凈水 | GB/T 5750.5 |
6 | 鉛 | GB 2762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 | GB 5009.12 |
7 | 總砷 | GB 5009.11 | ||
8 | 鎘 | GB 5009.15 | ||
9 | 汞 | GB 5009.17 | ||
10 | 錫 | GB 5009.16 | ||
11 | 亞硝酸鹽(以NO2-計) | GB 8538 | ||
12 | 硝酸鹽(以NO3-計) | GB 8538 | ||
13 | 揮發酚類(以計) | GB 1929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 GB/T5750.5 |
GB 8537 | 飲用天然礦泉水 | |||
14 | (以CN-計) | GB 1929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 GB/T 5750.5 |
GB 8537 | 飲用天然礦泉水 | GB 8538 | ||
15 | GB 1929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 GB/T 5750.10 | |
16 | GB 1929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 GB/T 5750.8 | |
17 | 余氯(游離氯) | GB 1929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 GB/T 5750.11 |
18 | 礦物油 | GB 8537 | 飲用天然礦泉水 | GB 8538 |
19
|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 GB 1929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 GB/T 5750.4 |
GB 8537 | 飲用天然礦泉水 | GB 8538 | ||
20 | 溴酸鹽 | GB 1929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 GB/T 5750.10 |
GB 8537 | 飲用天然礦泉水 | GB 8538 | ||
21 | 總β放射性 | GB 1929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 GB/T 5750.13 |
GB 8537 | 飲用天然礦泉水 | GB 8538 | ||
22 | 鋇 | GB 8537 | 飲用天然礦泉水 | GB 8538 |
23 | 碘化物 | |||
24 | 氟化物(以F-計) | |||
25 | 鉻 | |||
26 | 銅 | |||
27 | 鋰 | |||
28 | 錳 | |||
29 | 鎳 | |||
30 | 硼酸鹽(以B計) | |||
31 | 偏硅酸 | |||
32 | 溶解性總固體 | |||
33 | 鍶 | |||
34 | 銻 | |||
35 | 硒 | |||
36 | 鋅 | |||
37 | 銀 | |||
38 | 游離二氧化碳 | |||
39 | 226鐳放射性 | |||
40 | 總α放射性 | GB 1929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 GB/T 5750.13 |
41 | 大腸菌群 | GB 1929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 GB 4789.3 平板計數法 |
GB 8537 | 飲用天然礦泉水 | GB 8538 | ||
42 | 糞鏈球菌 | GB 8537 | 飲用天然礦泉水 | GB 8538 |
43 | 銅綠假單胞菌 | GB 1929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 GB 8538 |
GB 8537 | 飲用天然礦泉水 | |||
44 | 產氣莢膜梭菌 | GB 8537 | 飲用天然礦泉水 | GB 8538 |
45 | 標簽 | GB 771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 |
GB 1929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 / |
此通則對在生產包裝飲用水的工藝流程中做出一些規定以及對使用的瓶裝水,桶裝水生產設備的使用也進一步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