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制封頭的焊后消除應力熱處理
需進行焊后消除應力熱處理的條件、焊后消除應力熱處理的方法與操作,根據所采用的設計標準,應分別符合GB 150或JB 4732的相應規定。
除圖樣另有規定外,鋁制、鈦制、銅制封頭一般不要求進行焊后消除應力熱處理。
當銅制封頭在規定的介質條件下可能產生應力腐蝕開裂時,應按圖樣規定進行退火處理或消除應力退火處理。
除下述情況外,如圖樣未做規定,鎳及鎳合金制封頭一般不要求進行焊后消除應力熱處理:
a) NS111、NS112、N08811(或其相應牌號)制封頭,當設計溫度高于538℃且需提高耐晶間腐蝕性能時,應于焊后按圖樣規定進行固溶處理或穩定化處理。處理操作規范按JB/T 4756的有關要求;
b)鎳鉬合金制,如需提高耐晶間腐蝕性能時,應于焊后按圖樣規定進行固溶處理。處理的操作規范及檢驗合格指標按JB/T 4756的有關要求。
壓力容器封頭焊后熱處理應在焊接工作全部結束并檢驗合格后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