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排污許可制度改革
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
構建以排污許可證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基礎制度。
總體目標:
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有效運轉。
效果體現:
基本建立法規體系完備、技術體系科學、管理體系高效的排污許可制;
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
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
2.總體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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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許可證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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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控要求
1.揮發性有機物和揮發性有機液體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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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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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管控原則
(1)管控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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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許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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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揮發性有機物環境管理要求
(1)管控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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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許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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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揮發性有機物環境管理要求
主要根據排放標準確定
有機廢氣排放口(除廢水處理有機廢氣收集處理裝置外)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95%,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區域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97%;
無組織排放廢氣,包括儲運、裝載、收集、泄漏檢測、運行維護、非正常工況等運行管理要求。
6.監測
企業邊界監測頻次為季度或年;
揮發性有機物監測頻次為季度或半年。
7.合規判定
包括許可事項合規和環境管理要求合規;
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
a.根據《石化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核算報告周期內的實際排放量。
b.發布新的核算方法后,從其規定。
》》VOC溶劑回收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