帽子手套鞋燃燒測試方法 16 CFR 1610標準
燃燒測試實驗目前在諸多的行業中有著重要的應用和要求,尤其是隨著人們的安全意識不斷地的提高,對日常使用的各類產品的要求也在不斷的提高,常用的紡織品的阻燃情況也是一個重要的參考指標,本文將重點介紹關于帽子手套鞋燃燒測試方法。
目的:
本標準以降低兒童受傷及喪失生命威脅為目的,依國際準則對穿著用紡織品燃燒性能的標準試驗方法及評判等級。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穿著用紡織品燃燒性能的測定方法以及3種等級的評定。詳盡的解釋了常見紡織品的分類要求和不鼓勵使用可能有燃燒危險性的紡織品于服裝上。今后把“服裝和意圖用于服裝的紡織品”統稱為紡織品。
適用性:
本要求可應用于紡織品織物或類似結構的材料以及準備用于穿著服裝上的物品,包括:衣服和供消費者使用的成品服裝。
16CFR 1500.44
特殊例外,下列紡織品不在此規范內測試:
帽子,單獨穿戴時不構成紡織品之一部分。當覆蓋衣領、臉或肩膀時則需試驗。
手套:長度小于14英吋且非固定于衣著上形成衣服另外一部分。
鞋類:非部份或部份是襪類者而與紡織品構成部分產品。
襯裹布:位于衣服表布及裹布中間一層而在正常使用時不會暴露者。
豁免:長年經驗所得,在同一標準下某些織物始終都呈現可接受的結果。因此,人們與商家公布了所有以下類型的織物以及用下列單一特定纖維或混合纖維制造的都豁免本測試要求,包括:
光面織物不論成份,其重量等于或大于2.6盎司/平方碼者。
光面織物及表面起絨織物不論重量,用下列單一特定纖維或混合纖維制造者:壓克力纖維(Acrylic) 、變性聚丙烯腈纖維(Modacrylic) 、 尼龍纖維(Nylon) 、烯烴類纖維(Olefin) 、聚酯纖維(Polyester) 、羊毛纖維(Wool) 。
本文旨在為依照美國聯邦法規16CFR 1500.44(1-1-03 EDITION)進行固體燃燒性能測試的人員提供基本指引。使其操作、判斷及結論符合美國聯邦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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