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地方標準2022年第14號公告,包括《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4385—2022)和《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4386—2022)。該兩項標準于2022年9月26日發布,2022年12月26日實施。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32/ 4385—2022)
該標準適用于在用燃煤、燃油、燃氣和燃生物質的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有組織排放控制方面,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6個月后,在用鍋爐執行下表中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煤、燃油、燃氣鍋爐執行下表中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新建燃生物質鍋爐執行下表中規定的城市建成區的排放濃度限值。

《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32/ 4386—2022)
該標準適用于現有燃氣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氣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有組織排放控制方面,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燃氣電廠執行下表中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6個月后,現有燃氣電廠執行下表中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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