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一般是指在工業生產中用來完成反應、傳熱、傳質、分離、貯存等工藝過程,并承受0.1MPa表壓以上壓力的容器。石油化工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壓力容器形式多樣,結構復雜,工作條件苛刻,危險性較大。

壓力容器
壓力容器形式
1、按制造方法分為焊接容器、鍛造容器、熱套容器、多層包扎式容器、繞帶式容器、組合容器等。
2、按制造材料分為鋼制容器、有色金屬容器、非金屬容器等。
3、按幾何形狀分為圓筒形容器、球形容器、矩形容器、組合式容器等。
4、按安裝方式分為立式容器、臥式容器等。
5、按受壓情況分為內壓容器、外壓容器等。
6、按壁厚分為薄壁容器、厚壁容器等。
7、按工藝過程中作用原理分為反應容器(代號R)、換熱容器(代號E)、分離容器(代號S)、貯存容器(代號C,其中球罐代號B)。
8、按操作溫度分為低溫容器(t≤-20℃)、常溫容器(t>-20~150℃)、中溫容器(t≥150~450℃)、高溫容器(t≥450℃)。

壓力容器
壓力容器設計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含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同級勞動部門備案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單位,應持有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的超高壓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否則,不得設計壓力容器。

壓力容器
壓力容器制造
凡制造和現場組焊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超高壓容器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勞動部頒發的制造許可證。制造單位必須按批準的范圍(即允許或組焊一、二類或三類)制造或組焊。無制造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制造或組焊壓力容器。
容器制成后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壓力試驗是指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耐壓試驗包括液壓試驗和氣壓試驗。除設計圖樣要求用氣體代替液體進行耐壓試驗外,不得采用氣壓試驗。進行氣壓試驗前,要全面復查有關技術文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制造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部門檢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壓力容器
液壓試驗時,壓力容器要充滿液體,排凈空氣,待容器壁溫度與液體溫度相同時,才能緩慢升壓到規定壓力,根據容器大小保持10~30min,然后將壓力降到設計壓力至少保持30min。氣壓試驗時,首先緩慢升壓至規定試驗壓力的10%,保持10min,然后對所有焊縫和連接部位進行初次檢查。合格后繼續升壓到規定試驗壓力的50%,其后按每級為規定試驗壓力的10%的級差升壓到試驗壓力,保持10~30min,然后再降到設計壓力至少保持30min,同時進行檢查。要注意氣壓試驗時所用氣體應為干燥的空氣或氮氣,氣體溫度不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