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國際通用縮寫RCD)是用于防電擊安全保護的一種常用電器。其用途之一是作為電氣裝置的間接接觸保護(IEC標準現在稱間接接觸保護為故障保護),以便在電氣設備內的帶電導體發生對外殼短路故障時自動切斷電源,使人不致因觸及設備內部故障而帶電的設備外殼時發生危險。其二是用于人直接觸及帶電導體時的補充保護。防止萬一人不慎觸及帶電導體時通過人體的電流達到危險數值時切斷電源。因為防止人觸及帶電導體發生危險的根本保護方法,不是靠人觸及帶電導體以后切斷電源,而是使人不要觸及帶電導體。因此防止人遭受電擊危及生命的基本辦法是帶電導體絕緣等措施,使人不致觸及帶電導體。因此這種防止人不慎直接觸及帶電導體的保護,只是基本保護措施未起作用時的一種措施,不是防電擊保護的方法。故此種保護稱為“直接接觸的輔助保護”。但是雖然我們已經很重視防止人直接觸及帶電導體的保護,但實踐證明:由于各種原因(其中也包括現有的防止觸及帶電導體的防護措施本身不完善),仍然未能做到不出現這種觸及帶電導體的現象。因此,使用這種直接接觸的輔助保護,仍然被電氣工作者十分重視。
應該認識到:這種防直接接觸的輔助保護,不是事前防止事故的發生,而是發生了觸電現象以后防止導致電擊死亡的辦法。
現在大家經常講到的RCD問題,往往是指前面所講的第二種用途。即直接接觸的輔助保護。并通常被錯誤地稱為“漏電開關”的產品。
,因為低壓線路的相線對中性線的短路電流總是小于相線之間的短路電流,大部分低壓電器開關產品只需要滿足帶電的相導體之間短路時的分斷能力就可以了,沒有必要考察它在帶電導體和中性線發生短路時的分斷能力。但是RCD不同。RCD的測量元件是一個剩余電流互感器。它只能反映通過其中的各導體的電流之和。因此三相無中線線路的RCD的三相工作電流對它基本上不起作用;三相帶中線線路的RCD的三相工作電流加上中線電流對它基本上對它不起作用;單相RCD的相線中線電流之和也基本上對它不起作用。保護線在剩余電流互感器之外。當然也不起作用。但是相應的三相電流之和、或三相加中線電流之和、或相線中線電流之和如果不是零,對它都是起作用的。故稱為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正是因為這個特點,在出現相線對保護線的短路時,故障電流通過保護線回流,保護線電流不通過剩余電流互感器,使通過剩余電流互感器的各導體電流的向量和不是零,這個電流對RCD的測量元件剩余電流互感器而言是一個很大的勵磁電流。剩余電流互感器受到很大的勵磁沖擊,導致其磁特性發生改變。使RCD的動作值偏離其原定的動作值,使合格產品變為不合格產品。這就是RCD的產品標準規定它必須通過剩余電流接通分斷能力的原因。這是根據在RCD實際運行中難免會有承受偶然短路的情況而對它的很必要的要求。
3 要求RCD滿足剩余電流接通分斷能力是否重要
在本文的第1條中說明了直接接觸的輔助保護,是發生了直接接觸情況下的一種保護。是人已經瀕臨死亡時的一種保護。產品對這種保護的可靠性的要求當然應當很高。誰都知道線路發生意外的短路并非極為稀少的事情。如果發生這種受到過短路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產品,應該能救命而不能救命,是屬于甚么問題呢?
IEC的產品標準并非限于規定產品的技術數據,還明確規定需要向用戶提供產品技術資料。這是IEC標準的一大優點。因此對于IEC產品標準必須有全面認識。
前已指出: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和其他電器不同,使用RCD者不但要考核其短路電流分斷能力,還需要考核其“額定剩余接通分斷能力(在本文中以后簡稱為IΔm),以便比較其數值能否與它將要安裝處的電力系統的單相對地短路電流相適應。這在相關的產品標準中已經有明確的規定,并有詳細的試驗方法。在本文的下面部分還將指出標準的另一要求:生產RCD的制造廠要向用戶提供產品的I△m數據。這些要求任何RCD制造廠能夠從產品標準中看到。
IEC的RCD)產品標準61009-1(中國等同采用的標準GB16917-1)的第5.3.7條,有一句話說到:“RCD的I△m的最小值是10In或500A中的較大值”(10In即10倍RCD額定電流)。因此,有的單位根據這句話用“10In或500A中的較大值”做為RCD產品做I△m試驗時使用的電流。這是一種誤解。應該說,標準中講到I△m的最小值并不奇怪,并不是一個特例,更不是一個錯誤。因為對某一產品標準有時可以給它一個水平的要求。它這個要求和產品試驗時使用的試驗電流大小并無關系。
和其他許多開關產品一樣,標準中并不需要規定做試驗時試驗電流應該是多少。61009標準的第9.12.13條沒有給出此項試驗電流數值。也沒有講過I△m的試驗值和I△m的最小值有甚么規律性的關系。試驗電流是按制造廠的要求而定的。制造廠如果打算規定他的RCD只能用于TT系統的低壓電氣裝置,則要求用這個I△m的最小值作I△m試驗,并不是不可以。但那時他應該按下面所講的標準的另一要求,把那個最小值寫在他的樣本中。顯然,那時設計人不會把I△m為10In或500A的產品用到TN系統中去,以致他的產品銷路就會很小。制造廠如果不打算規定他的RCD只限于用在TT系統的低壓電氣裝置中,而且他的樣本中并不寫明它的實際I△m,用戶當然也能把它用于TN系統中。那時就要發生問題了。這就是現在RCD用于TN系統普遍存在問題的根源。
有人說:是認證單位把這個最小值作為考核產品是否可以通過認證的標準,這種說法現在不能證實。如果制造廠知道在此問題上TN和TT系統要求不同,但在送檢其產品作型式試驗時提出用這個最小值作試驗,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制造廠打算把它的產品只用于TT系統,而且在其產品說明書指明,那么這種制造廠的態度是正確的。也不會出甚么問題。另一種可能是制造廠打算把它的產品的使用不限于TT系統,卻提出用10In或500A作試驗的要求,以便用這種容易通過的I△m的最小值作試驗,又不向用戶提供它的產品的真正經過試驗的I△m數據,它的態度就不對了。
IEC產品標準61009的第6條“標志和其它產品信息”中說:“每個RCBO應用耐久的方式標志下列全部或部分(對小型產品)數據”(RCBO為61009標準中對帶過電流保護的RCD的縮寫)。該款的數據中的第m)項的內容為:
“ m)額定剩余接通和分斷能力(如不同于額定短路能力時)”這個條文是非常明確的,那就是:如果額定剩余接通和分斷能力不同于額定短路分斷能力時,就應該提供額定剩余接通和分斷能力。這一條的文字并沒有任何可以懷疑的地方。也沒有和額定剩余接通分斷能力I△m的最小值發生任何關系。
不論試驗電流做到多大是由誰決定的,如果試驗時只做到10In或500A ,當然也應把那個數據在技術資料中給出來。如果試驗的結果只是10In或500A 能合格,并因此就通過認證,但在其產品技術資料中卻又沒給出那個10In或500A來,那顯然已經違反了標準的第6條的第m)項,因而也應該判為不合格。
從以上產品標準的情況看,不能說標準有什么錯誤。頂多是(如不同于額定短路能力)那個括弧不要,也許會對防止錯誤會有好處。但是有了這個括弧并不妨害制造廠給出額定剩余接通和分斷能力,故仍然不能算錯。而且,雖然三相RCD的單相對地短路電流不會等于三相短路電流,所以說“如不同于額定短路能力”好像不符合客觀情況;但對于單相RCD,相線對地短路電流是相線對保護線的短路電流,而短路電流是指相線對中性線的短路電流,這兩個數值接近相同也是可能的。所以標準中有這個多余的話也不是什么大錯。不能以此掩飾不提供I△m數據的錯誤。
IEC的產品標準并沒有錯。但是IEC/TC64 標準卻不能說沒有任何問題。因為它是工程建設標準,TC64標準的第5部分就是專講電氣設備選擇的。其中的364-5-53是開關設備的選擇。為檢查TN系統中的RCD是否滿足要求,本來需要核查產品的I△m是否大于電力系統單相對地短路電流。這對于工程設計而言是不可忽略的一個工作。但TC64的364-5-53的編寫人因為沒有深入研究RCD產品標準而清楚地了解RCD與一般開關不同,不僅需要核查短路電流分斷能力是否符合電力系統的要求,還需要核查RCD的I△m是否大于電力系統的單相對地短路電流,并將此要求寫入364-5-53標準中。這會導致使用該標準的低壓電氣裝置的設計人不知道有這個要求,因而不檢查此項目,以致會發生遺漏。中國標準對TC64標準全面直接等同采用,當然不會重新研究RCD產品標準,在翻譯成中國標準時當然也不會消除TC64標準的缺陷,以致中國的設計人員也普遍不知道這個要求,因而在此問題上也出現了普遍的遺漏。
大家知道,IEC/TC64的標準是很多國家都采用的?,F在發現:有些發達國家的有名公司在我國供應的RCD,也相當普遍地沒有給出I△m。因此到底是那些發達國家的有名公司在他們的國家也提供沒有I△m的產品?還是只在中國提供沒有I△m的產品?現在還很難推測。
現在如果總結在我國發生此種廣泛錯誤的原因,雖然表面上是IEC/TC64標準的問題和我國的設計單位的問題,但從根源上講,還是因為我國的RCD產品普遍沒有按照標準的要求提供實際的額定剩余接通和分斷能力數據,以致工程設計人員不可能把它和TN系統的單相對地短路電流相比較,也就不可能發現問題,才在實際上造成普遍錯誤。因此我們真誠地希望:今后我國的認證單位能夠全面考慮產品標準的要求,對于制造廠已否按IEC61009-1標準的第6條向用戶提供足夠信息,要特別注意檢查。應該對任何不按該標準第6條提供額定剩余接通和分斷能力數據的RCD產品,判為不符合標準的產品。這樣我國的RCD產品的使用就不會再出類似的普遍錯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