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
關于頒發SD 219―87《漏電保護器
農村安裝運行規程)的通知
(87)水電農電字第10號
為提高農村安全用電水平,防止人身觸電傷亡、電器設備損壞和由漏電而引起 電氣火災事故,農村廣泛應用了漏電保護器。為了加強漏電保護器的管理,我部委 托西北電業管理局,并由農村電氣化研究所參加,共同制定了《漏電保護器農村安 裝運行規程》。
在編制過程中,編寫組進行了多次調查研究,廣泛征求了各地意見,并經審查 通過。現將SD219―87《漏電保護器農村安裝運行規程》頒發,請按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請隨時將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函告我部。
1987年7月4日
1 總則
1.1 裝設漏電保護器(以下簡稱保護器)是防止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有效技術措施, 也是防止由漏電而引起的電氣火災和電器設備損壞事故的技術措施。為正確安裝和 使用保護器,特制訂本規程。
1.2 本規程適用于額定電壓為380/220V的農村低壓電網(以下簡稱低壓電網)和用電 設備。
縣的城鎮低壓電網和用電設備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鄉鎮企業中對用電安全有更高要求的場所,應按有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 行。
1.3 從事農電管理的各級干部、技術人員、工人以及農村管電人員應當熟悉和遵守 本規程。
農電安監人員及農村電工必須掌握和嚴格執行本規程。
1.4 農電安監人員、農村電工遵守本規程者,應給予表揚、獎勵;工作不力者 要批評教育;違反本規程造成人身傷亡事故者,應追查責任;對情節惡劣、后果嚴 重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農村電工對違反本規程的指令,應拒絕執行。對強迫農村電工違反本規程而造 成事故者,應追究指使人的責任。
1.5 縣電力部門應按本規程對農村安監人員和農村電工進行培訓并定期進行考 試。
1.6 低壓電網安裝使用保護器后,仍應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繼續做好其他各項防 止人身觸電事故的安全措施。
2 保護方式
2.1 低壓電網必須有總保護,使全電網處在保護范圍之內。總保護分三種方式:
(1)保護器安裝在電源中性點接地線上;
(2)保護器安裝在總電源線上;
(3)保護器安裝在各條引出干線上。
供電范圍較大或有重要用戶的低壓電網,宜采用保護器安裝在各條引出干線上 的總保護方式。
2.2 移動式電力設備、臨時用電設備和用電的家庭,宜安裝末級保護。各地可根據 當地情況分期分批地推廣。
2.3 在有條件的地方,對較大的低壓電網宜實現多級保護。
2.4 保護器動作后應自動切斷電源。對保護器動作切斷電源會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 損失的用戶,應由用戶申請,經縣電力部門批準,可采用報警方式。在出現接地故 障報警時,用戶應及時處理。
3 漏電動作電流選擇
3.1 總保護采用電流型時,額定漏電動作電流選擇應以實現間接接觸保護(接地保護) 為主,并在躲過電網正常的漏電流前提下盡量選小,以兼顧人身和設備安全的要 求。
總保護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值,宜選用可調檔次,其值由縣電力部門參照 表1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