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碳交易是為促進溫室氣體減排,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機制。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通過艱難談判,于1992年5月9日通過《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的個附加協議,即《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蹲h定書》把市場機制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
簡 介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在6種被要求排減的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CO2)為宗,所以這種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算單位,所以通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場(Carbon Market)。
在碳市場的構成要素中,規則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規則具有強制性,如《議定書》便是碳市場的最重要強制性規則之一,《議定書》規定了《公約》附件一國家(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量化減排指標;即在2008~2012年間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減5.2%。其他規則從《議定書》中衍生,如《議定書》規定歐盟的集體減排目標為到2012年,比1990 年排放水平降低8%,歐盟從中再分配給各成員國,并于2005年設立了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確立交易規則。當然也有的規則是自愿性的,沒有國際、國家政策或法律強制約束,由區域、企業或個人自愿發起,以履行環保責任。 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后,碳交易市場出現了爆炸式的增長。2007年碳交易量從2006年的16億噸躍升到27億噸,上升68.75%。成交額的增長更為迅速。2007年碳交易市場價值達400億歐元,比2006年的220億歐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碳交易市場總值甚至就與2007年全年持平。
經過多年的發展,碳交易市場漸趨成熟,參與國地理范圍不斷擴展、市場結構向多層次深化和財務復雜度也不可同日而語。據和世界銀行預測,碳交易在2008-2012年間,市場規模每年可達600億美元,2012年碳交易市場容量為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一大市場。如果把眼光放得更遠一些,2012年后的國際碳交易體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成為大宗商品勢不可擋,而碳交易標的的標價貨幣綁定權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貨幣職能將對打破單邊美元霸權促使國際貨幣格局多元化產生影響。
碳交易的產生根源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即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需要治理,而治理溫室氣體則會給企業造成成本差異;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換可看作是一種權利(產權)交換,那么溫室氣體排放權也可進行交換;由此,借助碳權交易便成為市場經濟框架下解決污染問題率方式。這樣,碳交易把氣候變化這一科學問題、減少碳排放這一技術問題與可持續發展這個經濟問題緊密地結合起來,以市場機制來解決這個科學、技術、經濟綜合問題。需要指出,碳交易本質上是一種金融活動,但與一般的金融活動相比,它更緊密地連接了金融資本與基于綠色技術的實體經濟:一方面金融資本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創造碳資產的項目與企業;另一方面來自不同項目和企業產生的減排量進入碳金融市場進行交易,被開發成標準的金融工具。 在環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們人為規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此導致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信用)開始稀缺,并成為一種有價產品,稱為碳資產。碳資產的推動者,是《氣候框架公約》的100個成員國及《京都議定書》簽署國。這種逐漸稀缺的資產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前提下,出現了流動的可能。由于發達國家有減排責任,而發展中國家沒有,因此產生了碳資產在世界各國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減排的實質是能源問題,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的成本,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價差。發達國家需求很大,發展中國家供應能力也很大,國際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
碳交易的法律依據
1992年“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為“地球高峰會”)上,155個國家簽署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此系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本母法。
1997年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用10款文字“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
2001年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文件,稱為“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范圍”。
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據以上的法律文件進行。
碳交易機制
碳交易機制就是規范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一種制度。碳資產,原本并非商品,也沒有顯著的開發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
按照《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內的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但由于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的成本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量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價格差。發達國家有需求,發展中國家有供應能力,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鍧嵃l展機制(CDM)、排放貿易(ET)和聯合履約(JI)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3種碳交易機制。除此之外,的碳交易市場還有另外一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也就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這是幫助歐盟各國實現《京都議定書》所承諾減排目標的關鍵措施,并將在中長期持續發揮作用。
在這兩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之外,還有一個自愿減排市場。與強制減排不同的是,自愿減排更多是出于一種責任。這主要是一些比較大的公司、機構,處于自己企業形象和社會責任宣傳的考慮,購買一些自愿減排指標(VER)來抵消日常經營和活動中的碳排放。這個市場的參與方,主要是一些美國的大公司,也有一些個人會購買一些自愿減排指標。
美國環保協會中國項目負責人張建宇認為,對于中國企業來說,自愿減排是必須經過的道路。原因是我們的企業越來越國際化,許多國家可以通過市場運作機制對我們的企業提出減排要求。這時候我們的企業怎么達到要求呢?購買自愿減排量,可能是這些企業將來降低碳足跡的一種選擇。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CDM):《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并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Reduction,CERs,專用于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于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聯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JI):《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于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芭欧沤灰住痹敿氁幎ㄓ诘?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碳交易的三種機制
為達到《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發展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 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并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專用于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于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于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于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別人掏錢你減排
清潔能源機制最通俗的解釋就是:別人掏錢,你來減排。要從根本上說清楚它的來龍去脈,還得從《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這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公約說起。
1992年,在環境與發展大會上,150多個國家制定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要求發達國家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1997年12月,第3次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通過的《京都議定書》規定,從2008年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要將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而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同時,根據《京都議定書》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發達國家如果完不成減排任務,可以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減排項目或購買溫室氣體排放量,獲取“經證明的減少排放量”作為自己的減排量。
如《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2年歐盟的排放量要削減8%,如果完成不了這個指標,歐盟可以掏錢從發展中國家購買減排項目,這個購買來的項目減少的排放量就視為歐盟的減排量。至于國際上為什么把這一交易市場簡稱為“碳市場”,從事碳交易第三方認證的挪威船級社專家張建麗解釋,這主要是因為“其他5種溫室氣體最終也是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來計算的”。
“排放量可以買賣,應該說是世界范圍內提升環境質量的一大創舉。”張建麗介紹,因為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而在中國等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進行CDM活動,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發達國家積極進入發展中國家尋找合作項目,為碳交易開辟了綠色通道。
“這也是業內把既減排又的CDM稱為是發展中國家企業免費午餐的原因?!睆埥愓f。
交易要分三步走
那么,如何在碳市場交易CDM呢?
根據2001年《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次締約方會議達成的《馬拉喀什協定》,一個典型的CDM項目從開始準備到實施直到最終產生有效減排量,需要經歷項目識別、項目設計、參與國批準、項目審定、項目注冊、項目實施、監測預報高、減排量的核查與核證、經核實的減排額度簽發等主要步驟。根據《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執行理事會(EB)消息,作為發展中的國家,目前中國有近2000個CDM項目獲得國家批準,有267個CDM項目在EB成功注冊。
成光介紹,一般來說,碳市場交易包括前期開發、碳資產開發、碳資產項目管理三個流程。而各個流程階段又包括許多環節。如在前期開發階段,要進行項目分析,即確定企業有哪些項目符合CDM的概念;要進一步收集信息,進行減排量的估算以及測算方法的確定;要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市場未來趨勢進行預測并確定開發成本以及開發風險。
在碳資產開發階段,要進行項目文件設計、賣方和買方政府審批、購碳協議簽署、第三方認證、注冊等程序。“每個CDM項目都有一個獨立的文件報告,中文部分交由中國政府審批,英文部分提交第三方認證、登記,注冊登記需要在網上公示50天,如無疑義,公示期結束即意味著自動注冊成功?!?/p>
據悉,在碳資產項目管理階段要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要進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流程的監控以及企業運營信息的獲取,目的在于保障企業碳資產的穩定收益,避免在沒有產生減排量的情況下,提前與買家溝通采取防范措施。第二,要根據實際產生的減排量,按照企業的要求分季度或年度出具項目檢測報告。第三,對減排量進行第三方認證,在登記,最后進行碳資產交割。
在這些過程中,企業需要交付哪些費用呢?成光介紹,一般的費用包括第三方對項目的審核(1.8萬歐元),注冊費(0.2美元/年核實減排噸數),監測核查和核證費用(1萬美元左右),CDM理事會征收的適應性費用(核實減排總額的2%)、行政管理費(0.2美元/核實減排噸數),中國政府征收的環境資源稅(核實減排總額的2%)等。
識別CDM項目、為項目業主尋找和篩選碳購買方、協助企業與買方的談判、幫助企業在減排交易中實現利益的,并最終促成CDM項目的完成是中介公司的最主要的任務。
碳交易的兩種型態
根據碳交易的三種機制,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
配額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
項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劃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世界主要碳市場到2009年3月,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洲的澳洲國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于美國及澳洲均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澳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義。
世界各國碳交易的發展狀況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規定可以采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買家在“與貿易”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的減排配額,買主向可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
清潔發展機制雙贏機制的出現,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開啟了一個巨大的碳交易市場。根據《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網站公布的數據,截至2007年6月11日,共有696個CDM項目成功獲得在UNFCCC執行理事會(EB)注冊,預期可產生的年均減排量可達到1.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印度、巴西、中國和墨西哥是CDM項目注冊數目最多的4個國家,占據了CDM項目總數的75%。從項目的年均減排量來看,中國每年可以產生6477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占總額的44%。
到2008年,活躍在CDM交易市場的買家主要來自歐洲和日本、加拿大。根據2006年的統計數據,在CDM交易市場的買家類型分布中,基金占34%、私營企業占58%、政府占8%。市場上的買家來自英國,他們大部分屬于私營的金融機構;其次是意大利,主要是意大利電力公司。
日本和歐美等發達國家及地區已通過碳交易取得了顯著的環境和經濟效益。如英國通過“以激勵機制促進低碳發展”的氣候政策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德國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做到了經濟與環境雙贏;美國堪薩斯州農民通過農田碳交易,獲得了新的農業收入來源;日本則把碳排放權交易看作是“21世紀個巨大商機”,通過在世界各地大量購買和銷售碳排放權,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收入。此外,印度、泰國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看到了變暖帶來的商機,陸續進入碳交易市場“淘金”。
中國碳交易的發展狀況
中國是二大溫室氣體排放國,雖然沒有減排約束,但中國被許多國家看作是潛力的減排市場。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截止到2008年,中國提供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已占到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在中國,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在積極參與碳交易。2005年10月,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東省東岳化工集團與日本的鋼鐵公司新日鐵和三菱商事合作,展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業務。估計到2012年年底,這兩家公司將獲得55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此項目涉及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規模每年將達到1000萬噸,是目前全大的溫室氣體排放項目。
2005年12月19日,江蘇梅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常熟三愛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與世界銀行傘型碳基金簽訂了總額達7.75億歐元(折合9.3億美元)的碳減排購買協議。這筆創紀錄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能幫助這兩家中國企業在未來七年中每年減少19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場“碳風暴”在北京、成都、重慶等地刮起。掀起這場“碳風暴”的是由l5家英國碳基金公司和服務機構組成的、有史以來的求購二氧化碳排放權的英國氣候經濟代表團。這些手握數十億美元采購二氧化碳減排權的國際買家,所到之處均引起了眾多中國工業企業的關注。
2009年8月5日,一個碳中和企業誕生。2009年8月5日,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購買期間北京綠色出行活動產生的8026噸碳減排指標,用于抵消該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來至2008年底全公司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成為通過購買自愿碳減排量實現碳中和的中國企業。
成功范本看邯鋼
對于中國企業來說,如果能夠注冊成功一個CDM項目,不僅可以減排一定數量的二氧化碳,還能通過出售該減排數獲得額外收入。從這一點看,邯鋼的成功對于中國企業來說無疑具有范本意義。
2005年2月,在《京都議定書》生效以后,河北省CDM項目辦公室認為邯鄲鋼鐵廢氣回收聯合循環發電項目(該項目通過回收利用鋼鐵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富余高爐煤氣和焦爐煤氣,建成一個循環發電站,項目建成后每年可滿足邯鋼年用電的36%)符合CDM項目的要求,隨即指導邯鋼開始了該項目的開發和注冊準備。
怎么開發,這里面也有學問。根據《京都議定書》,CDM項目開發具有“單邊模式”、“雙邊模式”和“多邊模式”三種模式。后兩者是指在項目開發之初就尋找到了買家,買家可以在項目開發過程中給項目以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的支持。單邊模式則是企業獨立完成了整個項目之后再尋找買家,例如我國可再生能源個獲得簽發的CDM項目———福建漳浦六鰲30.6MW風電CDM項目就是一個單邊項目。
而邯鋼集團開發的該項目最終是作為一個雙邊項目敲定下來的,項目在2007年獲得國家批準和EB批準,買家是來自于瑞典的碳資產管理公司。雙方的談判從2006年下半年開始到2007年3月結束。根據協議,到2012年,邯鋼通過向該公司出售二氧化碳減排指標,共可獲約2億元純收益。
“要讓買家相中自己,編制好開發項目設計文件是其中最重要的環節,同時也是CDM項目能否注冊成功的關鍵因素。”邯鋼的這名工作人員說。
在與河北省CDM辦公室簽署了開發CDM項目的意向書之后,邯鋼舉辦了多次有關注冊程序的培訓班。在接下來的時間里,項目開發單位和邯鋼為實現CDM項目注冊作了大量的工作。這些工作包括收集大量數據和項目信息,如項目相關的批準文件、可行性報告、環評報告、實地調研數據、各利益相關方意見咨詢等;選擇于項目的方法學;確定項目產生減排量的計入期、說明項目如何促進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等情況;聯系外國買家;尋找合適的第三方進行項目的合格性論證;報國家審批;提交EB批準。
完成了這一復雜的CDM項目注冊,就等同于實施碳交易獲得了成功。“而找買家、談價格也均發生在整個注冊流程中。因此,從企業操作角度而言,最難的一步就在于如何注冊成功?!?邯鋼的這名工作人員說。
中國還缺好中介
我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廣節能減排技術,努力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必將有大批項目可被開發為CDM項目。
但并不是所有企業都像邯鋼、福建漳浦六鰲風電CDM項目那樣幸運,對于找不到買家的企業來說,他們更希望在以下幾個方面提供幫助?!皬钠髽I提出的這些‘希望幫助’的內容上,我們也看到了中國在開發CDM項目中還缺少的積極因素?!背晒庹f。
首先,對CDM認識尚不到位,缺少必要的資金支持。CDM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的巨大商機;同時,由于對CDM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CDM的除興業銀行(32.16,-0.17,-0.53%)等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也鮮有涉及。
其次,CDM項目開發時間長、風險因素多。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CDM項目需要經歷較為復雜的審批程序,這導致CDM項目開發周期比較長,并帶來額外的交易成本。此外,開發CDM項目涉及風險因素較多。政策風險來自于國際減排政策的變化,如2012年后中國是否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決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項目風險主要是工程建設風險,如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資源能否按預期產生等。在項目運行階段,還存在監測或核實風險,項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確定性,也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支持。
再次,中介市場發育不。據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已占到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成光說:“這就意味著,未來的幾年,中國需要相當數量的像北京中碳技術有限公司這樣的中介機構,但目前來看,這樣的機構總體來說數量太少,而且大都處于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CDM項目。而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p>
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曾經參與中國多家企業第三方認證工作的張建麗介紹,CDM機制項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也比較復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因此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
排放權交易
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京都議定書》以法規的形式限制了各國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而從經濟角度出發,它更是催生出一個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主的碳交易市場,市場參與者從最初的國家、公共企業向私人企業以及金融機構拓展,呈現出一派繁榮的景象。
在這個目前規模超過600億美元的碳市場中,交易主要通過各種交易所發放排放(減排)配額,或以清潔發展項目為標的的買賣進行。已經運行了3年之久的歐洲氣候交易所、歐洲能源交易所,服務內容就是在歐盟實行的“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機制下,向每個成員國分發其每年預定的二氧化碳的可能排放量,每個成員國再向各企業分發“歐盟排碳配額”(每個配額等于1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果企業在期限內沒有使用完其配額,則可以通過碳交易所“出售”;反之,就必須從沒有用完配額的企業手中購買。而2008年2月18日正式運營的、由紐約—泛歐交易所與法國國有金融機構信托投資局共同建立交易平臺,服務內容則以分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現貨、期貨交易為主。以清潔發展項目為標的的買賣大都在亞洲的碳交易所進行。
如果說《京都議定書》給二氧化碳標上了價,那么歐洲氣候交易所于2005年4月推出的期貨、期權交易,則使二氧化碳排放權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樣可自由流通,豐富了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種。正是看中了碳市場的商業機會,除了上萬家企業投身其中外,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碳市場中也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從最初擔當碳交易中介賺取略高于1%的手續費,到直接投資CDM項目,再到今天成立各類專門的“碳銀行”部門進行氣體排放管理,這些“金融家”的參與使得碳市場的容量擴大,流動性加強,市場也愈發透明,形式也更加多樣化。
如在清潔發展機制下,許多金融機構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在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開發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減排項目。這種“雙贏”甚至“三贏”的合作方式受到了各方的認可。環境署的統計顯示,自CDM實施之日起,每月由其所產生的核證減排量持續攀升。
碳交易市場的三角格局與產業競爭
性履約碳市場(《京都議定書》下的碳市場)是整個國際碳市場的基礎,美國是其中最不確定性因素。但是美國人在氣候變化方面的野心是明顯的,他們把氣候變化作為重塑美國的重要手段。以CDM機制為核心的性履約碳市場將在后京都時代發生演化和改進,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向行業減排和規劃類減排等效率更高的機制發展;二是在適用行業和領域有所調整和變化,以更加適合市場的需求。性碳市場的存在的意義是建立起碳市場的信用基礎。
引區域性碳市場是國際碳市場的另一個重要角色。未來將形成以歐洲和北美兩個市場為核心的區域性交易體系。兩大市場的交易量將占碳市場的大部分,并在世界其他地區展開激烈的競爭。競爭的核心將是碳定價權的爭奪,具體表現在碳交易所的謀劃布局,標準競爭,以及碳衍生商品的創新。事實上,從理論上來講區域性交易體系更加穩定和成熟,理所應當承擔起整個碳市場的發展重任。
另外一個重要的領域將是自愿減排市場。自愿減排市場這幾年發展很快,但交易額還比較小,目前處于標準競爭的階段。一旦某一標準在市場上明顯勝出,那么自愿減排市場的表現可能會讓很多人大跌眼鏡。它的創造性會超過強制減排市場。自愿減排市場的運行機制與強制市場是截然不同的,這會帶來與目前CDM不同的機會和商業模式。
雖然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沒有被《議定書》納入強制減排計劃中,但中國卻一直通過清潔發展機制參與碳交易市場的活動。近兩年來中國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及核證減排量供應量方面已。2007年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的成交量已占世界總成交量得73%,2008年更是驚人占到84%。顯然,中國的實體經濟企業為碳市場創造了眾多減排額,但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是中國處在整個碳交易產業鏈的端。于是,中國創造的核證減排量被發達國家以低廉的價格購買后,通過他們的金融機構的包裝、開發成為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衍生產品及擔保產品進行交易。不僅如此,他們還正在全力吸引中國的金融機構參與到他們所建立的碳金融市場中,進而賺取中國資本的利潤。這就像中國為發達國家提供眾多原材料與初級產品,發達國家再出售給中國產品,賺取 “剪刀差”利潤。
強制減排市場與自愿減排市場的關系
強制減排市場主要的障礙在于各方利益的平衡,自愿市場的主要障礙在于市場供求關系的充分發掘。兩者的驅動力是不同的,構建一個強制減排市場所需要的成本要遠遠高于自愿減排市場。這個特性決定了兩個市場的定位和發展方式有著根本的差別。
從市場的角度來看,由于較高的運作成本,強制市場更適合風險小、額外性強、減排量大的項目,而自愿市場更適合風險大、額外性較低,減排量小的項目。這有點類似于主板和創業板的關系。目前兩個板塊從機制上是隔離的,但自愿減排市場發展很快,已經在建立自身的風險管理系統。對項目的風險控制是自愿市場的軟肋,但這塊市場是以CDM方法學為基礎的,如果未來能夠建立起有效的風險評估和控制體系,那么有理由相信自愿減排市場中質量較高的減排量,可以進入強制市場流通,這個突破口可能會從區域交易系統開始。
碳交易與低碳經濟的關系
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進步。其實質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開發清潔能源技術,優化產業結構,根本上改變人類生存發展的觀念。
“低碳經濟”見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國能源《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之后得到了的大力支持。2007年7月,美國參議院提出了《低碳經濟法案》,表明低碳經濟的發展道路將成為美國未來的重要戰略選擇。上臺之后把清潔能源經濟列為振興美國經濟,提升美國的重要手段。2009年6月,美國眾議院通過了《2009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該法案的核心有兩個:一是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技術,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二是建立起溫室氣體排放貿易系統,發展出新型的碳金融市場,這一市場的規??膳c石油期貨市場相媲美。
碳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低碳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經濟最終要通過實體經濟的技術革新和優化轉型來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水平。但歷史經驗已經表明,如果沒有市場機制的引入,僅僅通過企業和個人的自愿或強制行為是無法達到減排目標的。碳市場從資本的層面入手,通過劃分環境容量,對溫室氣體排放權進行定義,延伸出碳資產這一新型的資本類型。碳交易把原本一直游離在資產負債表外的氣候變化因素納入了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改變了企業的收支結構。而碳交易市場的存在則為碳資產的定價和流通創造了條件。本質上,碳交易是一種金融活動,但與一般的金融活動相比,它更緊密地連接了金融資本與基于綠色技術的實體經濟:一方面金融資本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創造碳資產的項目與企業;另一方面來自不同項目和企業產生的減排量進入碳金融市場進行交易,被開發成標準的金融工具。碳交易將金融資本和實體經濟聯通起來,通過金融資本的力量引導實體經濟的發展。這是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有機結合,代表了未來世界經濟的發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