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埋式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的選型原則
地埋式生活污水處理設備一般是指處理能力在500m3/d以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備,它集成了污水處理過程的各個環節,一般包括預處理、生物處理、沉淀、消 毒等。該類設施主要適用于污水量小、分散性廣、市政管網收集難度大的生活污水和類似有機工業廢水。它具有經濟實用、占地面積小、操作管理方便等特點,是城市污水處理系統的有益補充。
選擇埋地式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時,除遵循生產適用、技術*、經濟合理的原則外,還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設備生產率,如泵功率、進水量、揚程、轉速、效率、風量、壓力、鼓風機轉速、污泥脫水機的處理量、主軸轉速、電機功率等參數,除滿足要求外污水處理廠目前的工藝流程和安裝位置,還要考慮高效節能等問題。
(2)設備可靠性,這是保持和提高生產力的前提,例如確保員工在操作設備時安全可靠,避免設備和人身事故。選擇型號時還應考慮設備的設計和制造質量。除廠家提供的設計制造指標外,還應參考其他污水處理廠使用該類設備的情況。
(3)設備操作部件屬于人體工學范疇。一般要求 是方便、可靠和安全。地埋式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符合人體工程學原理。例如,閥門和手輪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人體身高要求,鼓風機和脫水機的噪音應在規定值內。
(4)設備的可維護性是指在發生故障時維護的方便性。如地埋式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技術資料齊全。雖然更換零件時使用標準零件,但可以提供特殊零件。維修工具、儀器和適當的備件儲備等。
(5)設備備件,用于運行時間長、維護頻繁的設備。如鼓風機、脫水機、潛水排污泵、螺桿泵等,必須配備備用裝置,以保證設備檢修時生產的連續性。
地埋式生活污水處理設備適用于住宅小區、村鎮、寫字樓、商場、賓館、飯店、療養院、寫字樓、學校、醫院、高速公路、鐵路、廠礦、旅游景區等生活污水及類似場所屠宰、水產品加工、食品等中小勞務工業有機廢水的處理與回用。地埋式生活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后的污水水質達到國家污水處理綜合排放標準上等B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