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振動試驗臺的使用要求如下:
1. 連續工作時間:振動臺在正常工作條件下連續工作6h,各項功能應正常無誤;
2. 電磁振動試驗臺工作時,其臺面漏磁應小于5mT;
3. 為保護振動臺的安全,振動臺應具有安全裝置及保護功能;
4. 制造商應給出振動臺的*大工作噪聲;
5. 電磁振動臺的外觀應符合GB/T 2611-2007中的相關規定;
6. 電磁振動臺的電器安全應符合GB/T 2611-2007中的規定,根據振動臺的特殊情況,其絕緣電阻應不小于2MΩ;耐壓1500V,1min;
7. 電磁振動臺工作時,冷卻風機或熱交換器等輔助裝置應工作正常,各管路接口應可靠,不得有冷卻空氣或液體泄漏;
8. 電磁振動臺在包裝條件下應進行運輸試驗,試驗后應能正常開機,并仍應滿足本標準的各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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