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組織起草了環境保護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郵箱wang_zs@craes.org.cn,截止時間2020年2月7日。
印刷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氣污染物包括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及顆粒物等,其中顆粒物產生量較少,VOCs為主要污染物,且大多為有毒物質。VOCs在太陽光的照射下會生成二次有機顆粒物和臭氧,是PM2.5和臭氧生成的重要前體物。
目前,在層面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以下簡稱大氣綜排標準)。2009年以來,我國廣東、北京、上海、天津、河北、重慶、四川、陜西、山東等省市陸續印發實施了地方印刷業VOCs排放標準或VOCs綜合排放標準,上述區域的印刷企業分別執行相應的地方排放標準,而其他地區的印刷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大氣綜排標準或地方大氣綜排標準。
但是現行排放標準對印刷工業的針對性不強;現有排放標準控制要求寬松,不利于行業發展;現行標準不能支撐當前我國對于工業VOCs全過程控制的要求。因此,需盡快制訂針對印刷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印刷生產活動特點制訂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控制的要求,加強全過程污染控制,有效控制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印刷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了《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印刷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等內容。
本標準為*發布。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印刷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原標題:《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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