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總則
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土壤污染防治應當以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為目標,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綜合治理、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公眾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
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或者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政府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落實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經濟、技術、稅收等政策措施,加大財政投入,統籌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第六條【部門職責】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土壤生態修復保護、農業生產投入品及其廢棄物的監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七條【土壤環境信息管理平臺】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實行數據整合、動態更新與信息共享。
第八條【社會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土壤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第九條【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識和法治觀念,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規劃、標準、詳查和監測
第十條【土壤污染防治規劃】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根據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結果等,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土壤污染防治規劃應當符合土壤環境管理實際需求,明確土壤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及指標要求、土壤環境區劃、污染防控和生態保護措施、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以及資金和技術支持,完成時限等內容。
第十一條【規劃銜接與實施方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門編制國土空間發展規劃、農業發展規劃等專項發展規劃時,應當包含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
化工園區、涉重金屬排放的產業園區和土壤污染比較嚴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制定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省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土壤環境質量安全的需要,制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逐步完善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復等技術規范。
對土壤污染嚴重的區域和水源保護地、自然保護區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可以制定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第十三條【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制定和評估】制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和技術規范,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標準、技術規范執行情況應當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標準適時修訂。
第十四條【土壤環境狀況詳查】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基礎上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查明土壤污染區域、地塊分布、面積和對環境及農產品質量的影響。
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由*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組織開展。
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開展。
第十五條【土壤環境風險排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對存在土壤環境風險的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進行排查,并采取必要的風險管控措施。
第十六條【土壤環境監測】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林業等部門,根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規劃設置全省土壤環境監測站(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對規定的農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對規定的建設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第三章 預防和保護
第十七條【合理布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功能、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以及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合理規劃產業布局。
第十八條【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下列涉及土地開發利用的規劃過程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明確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和相應的預防措施:
•國土空間規劃;
•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的規劃;
•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規劃。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明確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和相應的預防措施。
居民區、幼兒園、學校、醫療衛生和養老機構等公共建設項目選址時,應當重點分析項目所在地及周邊土壤對項目的環境影響。
第二十條【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加工、化工、焦化、制革、表面處理、危險廢物經營、固體廢物填埋等行業中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列入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環境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測,監測結果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搬遷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預防】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實施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動十五個工作日前報所在地生態環境、*門備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要求和對周邊環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礦產資源開采污染防治】礦山企業在開采、選礦、運輸、倉儲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中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廢氣、廢水、尾礦、矸石等污染土壤環境。
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廢物貯存設施和廢棄礦場的管理,采取防滲漏、封場、閉庫、生態修復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環境。
第二十三條【預防尾礦庫污染】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防滲、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等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第二十四條【尾礦庫污染防治責任】尾礦庫污染防治和安全運營主體責任由運營、管理單位承擔;無運營、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主體責任。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風險隱患的,及時督促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安全運營的監督管理,防止發生土壤污染事故。
第二十五條【污泥的監督管理】產生、運輸、貯存、處置污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和地方相關處理處置標準及技術規范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禁止非法傾倒、堆放、使用、處置污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加強對污水處理廠(站)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運營、轉運的監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條【農業投入品的減量化及管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積極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施肥和低毒低殘留農藥、獸藥的使用,減少化肥、農藥、獸藥使用量。
在土壤污染嚴重的區域和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內,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獸藥,限制使用其他農藥和化肥;在其他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對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農藥、化肥的區域和種類作出規定。
第二十七條【鼓勵使用的農業投入品】鼓勵農產品生產者使用有機肥料、微生物肥料、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可降解地膜等農業投入品,推廣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
對前款規定的農業投入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選定實施補貼的品種,并制定具體補貼辦法和補貼標準。
第二十八條【農業投入品的回收管理】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回收體系,科學設置回收點,健全回收、貯存和綜合利用網絡。
第二十九條【石油開采污染防治】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對鉆井、采油、作業、集輸環節實施全過程管理,采取防滲漏、防揚灑、防流失等措施,防止原油、化學藥劑及其他有害物質落地,并對廢棄鉆井液、廢水、巖屑、污油、油泥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第三十條【預防輸油設施等污染】輸油管、儲油罐、加油站的設計、建設和使用應當符合防腐蝕、防滲漏、防揮發等要求,設施的所有者或者運營者應當對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腐蝕、泄露檢測,防止跑冒滴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四章 風險管控和修復
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一條【風險管控和修復原則】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制定便于、安全有效的方案,明確管控標準、防治措施、修復目標,并不得對土壤、地下水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二條【防范措施和信息公開】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在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擴散、實施安全隔離等措施。
修復施工期間,應當設立公告牌,公開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時間、修復目標等相關情況和環境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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